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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2016-06-15 08:40:15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若恢复该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亦不再恢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7)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中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根据《基金合同》的“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决议即可生效: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3)本决议应当经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准备工作有序进行

 为了保障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及后续清算工作的进行,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筹备持有人大会事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机构投资者和部分个人客户进行了沟通,制定了客户通过通讯方式参与持有人大会的方式方法,从而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终止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避免了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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