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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2016-06-22 05:25:19
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5 四、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 五、管理计划的参与................................................................................................................................................ 11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 14 七、管理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6 八、管理计划的成立................................................................................................................................................ 16 九、管理计划账户与资产........................................................................................................................................ 17 十、管理计划资产托管............................................................................................................................................ 17 十一、管理计划的资产估值................................................................................................................................... 18 十二、管理计划费用................................................................................................................................................ 22 十三、投资收益与分配............................................................................................................................................ 25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6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29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3 十七、管理计划信息披露........................................................................................................................................ 33 十八、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5 十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5 二十、管理计划退出................................................................................................................................................ 39 二十一、管理计划展期............................................................................................................................................ 41 二十二、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 41 二十三、不可抗力..................................................................................................................................................... 43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3 二十五、风险揭示..................................................................................................................................................... 44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53 二十八、或有事件..................................................................................................................................................... 53 一、前言为规范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管理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管理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别约定:《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即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二、释义在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指2014年8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并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13年6月26日实施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13年6月26日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本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说明书:指《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管理人: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推广机构:指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参与本计划的除管理人以外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持有人:指管理计划单位的持有人,包括管理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其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其投资于本计划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指管理人为本计划选定的用于办理本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 本计划成立日:指本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本计划推广销售的期间; 存续期:本计划公告成立日至计划终止日; 封闭期:指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时间;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不含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 参与确认日:开放期参与: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日的次日(T+1日); 推广期参与:委托人在推广期申请参与本计划,参与申请的最终确认将会在计划成立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确认; 退出确认日:委托人退出申请日的次日(T+1日); 开放期、开放日:指接受委托人参与、或退出本计划或其他业务申请的交易日; 推广期参与: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又称为“认购”; 存续期参与: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又称为“申购”; 退出:指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又称为“赎回”; 自有资金:指管理人参与本计划的本金; 补偿日:指界定管理人进行有限补偿的交易日,管理人以补偿日单位净值为基准相应计算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的份额。补偿日一般在本计划开放日、或提前终止前的十个交易日内的某一个交易日,补偿日由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本计划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人的意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功募集后的资产总额; 本计划收益: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本计划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情况的凭证; 资产总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单位/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资产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单位净值: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单位累计净值:指单位净值加上单位份额的累计分红后的金额; 单位面值:指人民币1.00元; 风险敞口: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现货的市场价值,加上所持有的多仓期货合约价值,减去空仓期货合约价值。 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敞口: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多仓期货合约价值,减去空仓期货合约价值。 期货合约价值:指每日结算价(或最后结算价)乘以期货合约的数量; 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计划资产净值和单位净值的过程;计划年度:指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为止的期间,如遇节假日,则延后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止的期间;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形,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只有在分红权益登记日(不包括本登记日)前购入的计划份额,并在权益登记日当天登记在册的份额才有资格参加分红; 二次清算:指本计划终止管理人对管理计划清算后,如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则管理计划在终止后继续持有该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当该证券达到可变现状态时,管理人应立即将其变现,并进行清算分配的过程为二次清算。本计划清算分配的结束以本计划无未能流通变现证券为止。 电子签名方式:指按照《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资产管理合同。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方式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一)委托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各委托人分别与管理人、托管人签署的电子合同中列示。 (二)管理人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成立时间:2008年5月 注册资本:25.04亿元 公司网站:www.dxzq.net 电话:010—66555383 传真:010—66555363 (三)托管人 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0号 负责人:敬宗泉 四、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和类型 1. 管理计划名称: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 管理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和特点 1. 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2. 本集合计划的特点 (1) 自有资金参与,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本产品设有管理人特别参与条款,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产品,并承诺在产品存续期内不提前退出(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数超过总份额15%的除外)。管理人与投资者一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2)鼓励长期投资,实施特定补偿 对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本产品的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有限补偿条件下,管理人将以参与产品中的自有资金对委托人进行补偿,补偿的最大限度为管理人参与产品的自有资金总额。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 1.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包括: (1)基金产品:依法公开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经监管部门备案的基金公司或基金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指数ETF;行业ETF;期货资管计划;其它依法合规发行的基金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 (2)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国债和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大于7天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等;(3)现金类资产: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一年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2. 投资组合比例 (1)基金产品: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2)固定收益类证券: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50%; (3)现金类资产:本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 管理人将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管理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2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三)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以流动性良好的基金产品为主,固定收益投资、现金类资产为辅的投资运作方式构建投资组合,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本产品投资策略存在一定风险,但风险可控,属中风险投资产品。 本计划的适合推广对象为追求相对稳定收益,能承受一定风险的稳健、相对积极、积极型客户。(四)本计划的目标规模 本计划推广期的目标规模上限为2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须符合本合同《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的相关约定),本计划存续期的目标规模上限为2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须符合本合同《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的相关约定)。 (五)本计划的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但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现金后终止本计划。 (六)本计划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1、封闭期 除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外其余时间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满一年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在开放公告中约定本集合计划的预约参与日期、开放日期、收益分配安排等事项。 管理人在符合有限补偿条件需要追加参与本计划的情形,可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仅限管理人自有资金增加参与本计划。 如果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可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七)管理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的基本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 (八)本计划推广对象和参与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 1. 本计划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2. 首次参与本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追加参与金额需为人民币10,000元的整数倍。 (九)本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管理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计划成立。 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十)管理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在管理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管理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管理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交易日内退还管理计划委托人。 (十一)管理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 本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最高不超过2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份额部分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须符合本合同《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的相关约定)。 (十二)管理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管理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管理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管理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计划。 (十三)本计划的各项费用 1、参与费:免 2、退出费:免 3、管理费:1%/年 4、托管费:0.05%/年 5、业绩报酬:管理人对委托人年化收益在0%以上部分提取10%的业绩报酬。 五、管理计划的参与(一)委托人参与管理计划的时间与方式 委托人可以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参与本计划。 本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推广期。 (三)管理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的基本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面值。开放期本计划的参与价格等于参与确认日单位净值。 (四)参与原则 1.本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委托人在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方可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2. 以金额参与申请,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需为1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本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归委托人所有; 4. 委托人在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推广期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不得撤销。此期间内单个委托人的累计参与规模仅受本计划目标规模的限制。 5.管理人可以设置单个委托人参与本计划规模的上限(具体上限以推广公告或开放公告为准),当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规模超过上限时,管理人对限额以下部分的参与申请予以确认,对超限部分的参与申请予以拒绝。 (五)目标人数控制方法 若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数达到200人(含管理人),则不接受任何新投资者的参与申请而只接受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再次参与。推广期或者开放期内的T日,如果管理人对当日的参与人申请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的参与人数超过200人,则管理人有权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参与人申请份额进行确认,其余申请予以拒绝。管理人于T+1日退还被拒绝的认购(或申购)资金,同时公告暂停接受认购(或申购)。 (六)目标规模控制方法 1. 推广期本计划目标规模控制方法 在推广期内T日,如果管理人对当日的认购份额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推广期规模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对当日的认购份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管理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其余认购予以拒绝。管理人于T+1日退还被拒绝的认购资金,同时公告推广期结束。 2. 开放期本计划目标规模控制方法 在存续期内开放日T日,如果管理人对当日的申购份额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存续期规模上限,则管理人有权对当日的申购份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管理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其余申购予以拒绝。管理人于T+1日退还被拒绝的申购资金,同时公告暂停接受申购。 (七)委托人参与管理计划的程序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2.委托人指定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指代销机构的银行账户或者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本计划项下支付参与资金及收取退出资金和收益等款项的账户,委托人承诺在本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指定资金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退出资金或收益不能及时划入上述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委托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后,可以到管理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管理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管理计划。委托人通过东兴证券下属营业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时,需委托人临柜签署,个人委托人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机构委托人需携带经办人、机构法人身份证原件,专项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委托人也可以通过东兴证券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 委托人在同一推广机构签署同一管理人电子签名约定书后,可通过指定委托方式多次办理本计划的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同时也可办理该管理人管理的以电子合同销售模式发行的其他集合理财产品合同类业务以及交易类业务;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必须在指定资金账户存入足额参与资金。管理人在T+1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可在 T+2日后查询成交确认结果或打印成交确认单。确认无效的申请,由推广机构将参与款项退回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八)参与费 无。 (九)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按照中登公司结算备付金利率计算,归入委托人参与金额中,并按参与价格折算成份额计入委托人名下,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推广期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参与金额+应计利息)÷ 面值 开放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开放日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参与确认当日份额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管理计划总资产。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1. 在本计划的推广期和开放期内,推广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拒绝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1)推广期内,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管理计划份额已达到推广期规模上限;开放期内,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管理计划份额已达到存续期规模上限; (2)推广期和开放期内,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管理计划参与人已达到200人(含管理人); (3)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管理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管理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4)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管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5)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6)发生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本计划估值的情况; (7)因股票停牌或已认购新股未上市等原因,管理人认为本计划估值可能存在较大偏差时,管理人可以暂停参与、退出;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3. 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管理人应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4. 在暂停参与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业务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推广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 存续期内,管理人在本合同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有限补偿触发时以自有资金追加参与本计划。 (三)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推广期与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应不低于计划成立时总份额的15%并持有至计划终止。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份额数超过总份额15%的,管理人有权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退出后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应不低于计划总份额的15%。 (四)自有资金收益分配 在符合有限补偿条件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所对应的计划净资产对在补偿日仍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承担有限补偿责任。有限补偿完成后,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剩余部分的权益归管理人所有。 (五)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进行有限补偿条件适用于以下四个时点: 1、本计划开放日; 2、本计划管理期限提前终止日; 3、本计划单位净值低于0.90(遇此情形时,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止损操作,并尽量变现集合计划所有非现金资产,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将按照第二十二章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的合同内容进行处理,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提前终止公告,管理计划应当在此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提前终止); 4、因管理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提前终止。 管理人可在本计划开放日或提前终止日前的十个交易日内选择某一个交易日对委托人进行有限补偿,该交易日简称“补偿日”。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补偿日安排。 有限补偿的条件及计算规则: 管理人按参与申请,对委托人在补偿日仍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进行逐笔计算: 假设: Ni=第i笔委托人参与本计划的份额数量(以系统确认的每笔参与份额为准) Xi=第 i笔委托人参与本计划份额的参与日单位净值(对推广期内参与的份额,Xi=1元;对开放期内参与的份额,Xi为参与当日的本计划单位净值) Yi= 本计划补偿日单位净值+第i笔委托人参与份额的单位累计分红 如Xi>Yi,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进行补偿,此时单位份额的应补偿份额Zi =(Xi-Yi)/本计划补偿日单位净值,第i笔份额的应补偿总份额 =Zi*Ni,所有份额的应补偿份额为∑i (Zi* Ni)。 如补偿日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假设为A)大于等于所有份额的应补偿份额,则所有委托人可获得应补偿份额。 如补偿日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假设为A)小于所有份额的应补偿份额,则管理人按比例分配实际补偿份额,剩余亏损部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单位份额的实际补偿份额= A * Zi /∑i(Zi* Ni) 有限补偿采用减少管理人份额、增加其他委托人份额的方式。补偿份额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管理人承担。有限补偿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有限补偿的责任。 (六)信息披露 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在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 七、管理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一)管理方式 委托资产的管理方式为委托人向管理人委托资金,由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委托资金的投资及核算与管理人自有资产及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 (二)管理权限 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本合同的约定的投资范围、委托期限以及投资限制内进行投资管理。管理人不对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八、管理计划的成立(一)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管理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计划成立。 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管理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在管理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管理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管理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交易日内退还管理计划委托人。 (三)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当本计划符合成立条件,并且管理人公告成立后即开始运作。 2、日期: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九、管理计划账户与资产(一)管理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托管人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或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托管人处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二)管理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计划的资产包括管理计划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其他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其主要构成是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参与款;交易保证金及其应计利息;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债券、基金投资及其分红或应收利息、应收红利;其他资产等。 (三)管理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管理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管理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管理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管理计划资产托管本计划资产交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签订的托管协议已经明确了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在本计划持有人名册登记、资产的保管、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管理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一、管理计划的资产估值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本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本金及分红、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指本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总值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 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是指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管理计划资产的价值。经管理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管理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管理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计划成立后,存续期内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每个正常交易日为估值日。 (七)估值方法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估值意见,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6)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中债登公司或中证公司发布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1)持有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4)场内申购获得的ETF基金按【转出股票价值+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可收替代】确认成本,其中,转出股票价值按估值日各转出股票收盘价计算;基金公司未公布估值日现金替代的,按基金公司公布的估值日预估现金部分计算,并于估值日现金差额公布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可收替代款于收到退补数据后调整ETF基金成本;如果现金差额公布日或者退补数据公布日,已无ETF持仓,该部分差额直接计入产品收益。场内赎回ETF基金获得的成分股票按【当日收盘价,如果停牌取最近日收盘价】确认成本,管理人应按时向托管机构提供退补数据;持有的ETF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场内持有的分级基金的母基金,按照取得成本确认成本。母基金能够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1)条规定的方法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按照第(2)条规定的方法估值; (6)持有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的,按照最新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没有公布份额净值的,按照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应在变化当日或提前支取当日及时通知托管人,以便双方在变化当日一次性进行账务调整,不追溯调整。 4、其他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未载明的投资品种,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管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管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管理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管理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八)估值程序 管理计划资产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披露的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①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②封闭期的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因资产计价错误和遗漏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计划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错误和遗漏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错误和遗漏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错误和遗漏的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错误和遗漏的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有权为本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本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错误和遗漏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错误和遗漏。 (十)暂停披露净值情形 当本计划暂停估值或出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本计划暂停披露净值。 十二、管理计划费用(一)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本计划费用支出包括: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人的托管费、业绩报酬、投资交易费用及其他可以列支的费用等。 1. 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实际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计划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成立当日,E为当日集合计划资产本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实际天数,其中: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计划资产净值(计划成立当日,E为当日集合计划资产本金)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在次季度首日起5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或按照管理人与托管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投资交易费用 本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本计划资产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交易佣金按季支付,支付流程同管理费、托管费。 4、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及电子合同服务费 根据中国证劵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推广期参与登记结算费、注册登记费用及电子合同服务费用等,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并且列入本集合计划当期费用。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计划成立后的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计划费用。 6 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计提原则 1)按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并提取业绩报酬的情况下,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进行分红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4)在委托人退出或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将以先提取业绩报酬后支付退出资金或清算资产的顺序进行业务办理。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分别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如退出份额为一笔参与份额的一部分,则将该部分参与份额视为一笔参与份额进行核算。 (2)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1)以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不存在,推广期参与的为计划成立日,存续期参与的为参与当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累计净值;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D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R为年化收益率。 2)委托人年化收益率不高于0%时,管理人不计提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高于0%时,管理人对委托人年化收益在0%以上的部分提取10%的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计提比例 业绩报酬总额(Y)的计提公式 R≤0% 0 Y=0 R>0% 10% Y= A×R×10%×D/365 注:Y为每笔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A 为每笔参与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的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业绩报酬支付 在满足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情况下,由管理人计算业绩报酬应提取金额,并由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提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从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计提并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二)不列入管理计划费用的项目 1. 本计划成立前的推广费用、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由管理人支付,不列入管理计划费用; 2. 本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3. 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推广机构因未履行或完全履行义务,从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均不列入管理计划费用。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十三、投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 本计划的收益包括: 1. 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净收益 本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2. 本计划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 如果计划年度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5. 收益分配后,管理计划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时间 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计划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具体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六)收益分配方式 委托人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红,分红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管理计划资产的损益。现金红利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后7个交易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资金账户。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告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管理计划净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托管人仅根据管理人计算的业绩报酬金额以及收益分配方案的相关要素对收益分配总金额的计算过程进行复核,不负责复核确认各委托人的明细分配金额。如若分配方案中涉及管理人有限补偿责任相关内容,相关有限补偿金额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有限补偿金额的确认。 (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银行转账等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负担。 十四、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理念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主要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通过资产在股票、股指期货、基金、债券、现金等金融资产上的分布以达成适宜的风险程度和收益特征,并动态配比以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最大限度的确保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2、基金投资策略 采用自上而下为主,并辅以自下而上的方法,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做定性选择,并在定性的基础上加定量手段,根据一些定量数据样本对基金经理的投资能力和风格进行全方位分析,再选择和接下来的市场风格相吻合的基金做相应配置。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定性加大数据方式对基金做分析。通过这些选择出符合条件的经理人,再重点关注他们管理的基金,择时买入。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目标是在充分保持本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 在固定收益产品投资方面,本集合计划以可转债投资为主,同时兼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品种。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参与一级市场申购的安全性极高,对于中签后的持有份额,本集合计划将在深入研究发行人正股的定价后制定灵活的可转债卖出策略,以期获取较高的申购收益率;对于二级市场投资,本集合计划将同时考虑正股的预期上涨空间以及蕴含纯债的定价变动空间,选择定价有良好安全边界的可转债品种,买入并持有以获取中期收益。 对于单纯的固定付息类债券,本集合计划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同时综合考量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在设定的久期范围内,选择有良好流动性且到期收益率与信用风险匹配合理的债券构建组合。 十五、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私募基金暂行办法》、《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根据经济形势、宏观政策和资本市场大类资产的相对表现制定投资策略; 3、投资对象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定价的安全边界和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董事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决策小组”三级决策、执行机制。 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审议并批准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制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和季度总体投资策略;证券投资核心备选库的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决策小组根据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对投资经理进行日常管理。 投资经理在投资决策小组的指导下,设计投资组合,自主负责进行投资管理,并向交易员下达投资交易指令。如市场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当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小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交易员在确认交易指令的内容及合规性后,根据市场变化并考虑交易的显性和隐性成本,通过专门交易系统高速有效地完成交易指令。并根据成交回报,进行交易的记录、核对、汇总和报告。如发现交易指令存在疑问,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向投资经理报告。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的原则 管理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各个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与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各个业务环节和岗位; (2)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职责应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相互制衡的措施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4)防火墙原则: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运作相互分离,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与公司自营业务实施隔离,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研究、决策、投资、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在物理、人员和信息系统上实施隔离;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风险定量分析和控制系统,使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具有可操作性; (6)严格遵循合同原则:如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各项措施与资产管理合同相抵触,以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2、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3)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4)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5)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及处置机制,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制度,切实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7)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3、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主要职责部门,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作。 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投资决策、公平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2)制定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渠道推广、投资研究、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环节的业务操作流程; (3)根据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完成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风险评估,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4)建立完备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报告机制,履行或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对外报备义务; (5)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自营业务、投行业务、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6)指定专人负责必要的业务档案管理和数据统计工作,并接受公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的检查监督。 合规法律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合规评估,对新产品、新业务及重大决策进行合规审查; (2)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报告机制,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3)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建立及修订进行合规性审核; (4)检查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合规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5)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及时督促纠正处理,按规定履行内、外部报告职责,以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6)负责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缺陷的改进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7)监督、检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反洗钱工作; (8)制定公司信息隔离制度,并就信息隔离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风险管理部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负有以下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新产品、新业务及重大决策进行风险审查; (2)建立并不断完善实时监控系统,实现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核查; (3)建立健全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履行相关报告职责; (4)对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的建立及修订进行风险管理审核; (5)检查和评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风险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 (6)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管理,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或者公司制度行为的,及时督促纠正处理,按规定履行内、外部报告职责,以保障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7)负责提出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4、风险管理流程 (1)建立风险控制环境 首先在公司层面制定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 其次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集合计划投资管理、运营、清算、财务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2)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甄别。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包括法律合规性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等。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包括金融市场危机、政策风险、行业风险、推广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3)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集合计划运作产生负面影响的内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集合计划总体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4)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风险控制人员按照规定的路径和程序上报风险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直接上报投委会。 十六、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管理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管理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超过管理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二)禁止行为 1、违规将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管理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七、管理计划信息披露(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报告、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至少每周披露一次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披露管理计划截至前一个交易日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 管理人网站 2、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交易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2个月的或本集合计划在报告期内已经清算结束的,可以不编制当期的季度报告。 3、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管理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的或本集合计划在报告期内已经清算结束的,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本集合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的或本集合计划在报告期内已经清算结束的,可以不编制年度审计报告。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电子邮件、管理人网站服务方式向委托人寄送电子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准确的电子邮箱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临时报告 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管理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管理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 十八、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一)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管理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管理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管理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管理计划账户的行为。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管理计划份额的冻结 管理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管理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十九、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管理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管理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管理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管理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计划;法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计划的,须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管理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管理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管理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管理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管理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管理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管理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管理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管理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管理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管理计划终止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义务。 (13)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管理计划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为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管理计划资产; (3)在管理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保管管理计划的资产,确保管理计划资产的独立和安全,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4)安全保管管理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管理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6)监督管理人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7)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 (8)保守管理计划的商业秘密,在管理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9)按规定出具管理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管理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说明书》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管理计划退出(一)退出管理计划的时间及方式 委托人享有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开放期内的指定交易日内退出本计划的权利。集合计划终止时,委托人无需提出退出申请即可退出本计划。委托人可以通过本计划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退出管理计划的原则 1. 本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管理计划持有人以计划份额申请退出; 2. “未知价”原则,即本计划的退出价格为受理申请当日的管理计划单位净值; 3. 委托人在退出管理计划份额时,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中的管理计划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退出,后确认的份额后退出; 4. 当日的退出申请可以在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前进行撤销; 5. 开放期退出,除巨额退出情况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三)退出管理计划的清算价格 退出金额=退出价格×退出份额-业绩报酬 退出价格为委托人申请退出当日管理计划的单位净值 退出金额以管理人提供的退出款项的划款指令金额为准,托管人对退出金额的准确性及真实性不负责复核确认。退出金额保留到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于本集合计划。 (四)退出管理计划的程序 委托人可以在开放期的指定交易日向原推广机构申请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提前将投资变为现金。 退出程序说明:T日的退出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原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退出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T+7日内划往委托人账户,但发生巨额退出情形时,按相应的约定处理。 (五)退出份额的约定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超过最低退出份额的部分需为100,000份的整数倍,否则该笔退出申请无效;如委托人对所持有管理计划的全部份额申请退出,则该笔退出申请不受上述单笔退出份额下限、退出份额级数等要求限制。退出后在单一推广机构保留的本计划份额不足500,000份的,在退出时须一次性全部退出。 退出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于本计划。 (六)退出费用 无 (七)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本计划开放期内,本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交易日本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净退出申请份额=当日退出申请份额 - 当日参与申请份额。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1)全额退出: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巨额退出时,按正常退出方式办理; (2)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期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计划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期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受理的退出份额。对未受理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如委托人不进行选择则默认为委托人撤销退出申请。选择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的,退出价格为下一个交易日的单位资产净值,延期退出不受开放期时间限制,直至全部退出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交易日。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本计划发生巨额退出,并出现部分顺延退出及暂停退出情形时,管理人需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处理方式。 (八)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1,000万份(含1,000万份)时,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若构成巨额退出,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九)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 本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两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即为连续巨额退出。 2.连续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当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 (十)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管理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导致管理计划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管理计划出现连续巨额退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及说明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公告。已接受的退出申请,若管理人有足额支付能力,则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交易日予以兑付。发生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将拒绝或暂停受理退出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在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交易日内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 发生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管理计划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管理计划退出申请的,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委托人披露。 二十一、管理计划展期本集合计划不涉及展期事宜。 二十二、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一)管理计划的终止 管理计划的终止是指由于约定情形的出现,管理人清算管理计划资产并将管理计划剩余资产按一定标准返还给委托人,同时注销该管理计划的行为。 本计划终止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指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在扣除托管费、业绩报酬及其他费用后,将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持有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以货币的形式分派给委托人。 如果因任何原因托管人退出本计划或不能履行有关义务,管理人应立即寻找其他有资格的托管人进行替代,管理人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并完成有关法律手续以确保新的托管人承担本计划项下的有关托管义务。委托人和管理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 (二)管理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 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本计划存续期内,管理计划委托人少于2人; 4.管理计划单位累计净值低于0.90元(遇此情形时,管理人应当立即进行止损操作,并尽量变现集合计划所有非现金资产(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将按照第二十二章管理计划终止和清算的合同内容进行处理),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发布提前终止公告,管理计划应当在此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提前终止); 5.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6.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9.管理人依本合同约定宣布提前终止本计划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管理计划的清算 1.自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成立管理计划清算小组,管理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管理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由管理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事先告知托管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三、不可抗力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形,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等。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停电、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其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有关突发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明。在不可抗力或有关突发事件足以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免除合同各方的责任。 二十四、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一)违约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两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根据实际情况,由两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管理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两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权代表管理计划向违约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违约方可以免责: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其他突发事件; 2. 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等其突发事件; 3. 管理人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4. 在没有重大过失或欺诈、故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5. 在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且已经履行托管人应履行的义务的情况下,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的合法生效业务指令对管理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免责。 6. 在委托人的管理计划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扣押和查封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没有义务代表委托人就针对管理计划资产所提起的司法或行政程序进行答辩。 7.托管人执行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对管理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当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时,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争议处理 对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五、风险揭示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本计划投资的证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也将导致本计划投资的股票及债券的收益水平产生非预期的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 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均可能下跌,从而使投资收益下降。虽然管理人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基金业绩风险 本计划投资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于其管理人的投资失误,造成基金净值下降,影响到本计划的收益率。 6 购买力风险 本计划投资的目的是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管理计划资产的保值增值。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加强研究,把握宏观经济和财政货币政策趋势以及证券市场走势,通过战略和战术资产配置降低此类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本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如果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将有可能产生以下风险: 1. 违反法律、法规的风险; 2. 对交易过程缺乏监控,导致交易风险; 3. 清算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4. 因为IT系统管理不善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此类风险,管理人将坚持规范诚信的经营原则,采取防火墙措施,建立起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杜绝此类风险的发生。 (三)信用风险 管理计划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管理计划资产损失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所投资债券的信用等级,同时加强交易对手管理,通过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 (四)流动性风险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几类: 1. 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造成不利影响。 2. 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别投资品种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进行个别投资品种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别投资品种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别投资品种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委托人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风险。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间,可能会发生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的情形,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可能会产生本计划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计划份额净值。 风险防范措施: 为防止因赎回规模较大导致计划无法变现或变现成本过高的流动性风险,计划资产至少5%为银行存款或现金,上述资产具有较好变现能力。 另外,本计划坚持稳健投资、组合分散原则,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投资变现压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客户的沟通与宣传、分析客户的行为方式、预测客户参与和退出等手段使得本计划的参与和退出较为平稳地进行。 (五)止损风险 本计划虽然约定了计划单位净值达0.90后即触发止损机制,但是存在因股票停牌、基金封闭期、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集合计划不能及时及时止损变现,导致委托人损失扩大的风险。 (六)模型风险 管理计划的投资依赖各种量化投资模型,因为模型不能有效的、完全的刻画市场运行中的真实状况,模型在测算、评估时存在误差(历史表现不保证未来表现),模型中的参数估计存在误差,或者市场条件突然发生改变等因素,数量模型的可靠性将对本集合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量化模型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依赖较高,个别研究报告或其它材料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对本计划的业绩表现有所影响。 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模型检验机制,强调模型背后的经济含义,避免过度优化及运用未知信息等手段导致的美化结果,提高模型的稳健性。同时加强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工作,提高模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委托人认知风险 可能存在由于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其预期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要求推广机构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产品适用性匹配、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防止委托人对本计划缺乏足够的认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资偏离预期的风险。 (八)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补偿的风险 虽然管理人设置了有限补偿的条件,但存在进行有限补偿后,委托人本金仍存在亏损的风险,需要委托人自己承担。 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股票组合产品承担较大的市场系统性风险,管理人将加强对资产大类的判断,提高投资过程中对资产类别的选择能力,力争让产品净值稳健增长,最大程度上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九)有关份额退出操作的风险揭示 1. 退出份额的约定 委托人单笔退出最低份额为100,000份,超过最低退出份额的部分需为100,000份的整数倍,否则该笔退出申请无效;如委托人对所持有管理计划的全部份额申请退出,则该笔退出申请不受上述单笔退出份额下限、退出份额级数等要求限制。退出后在单一推广机构保留的本计划份额不足500,000份的,在退出时须一次性全部退出。 2. 大额资金退出预约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1,000万份(含1,000万份)时,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预约。对于未按照上述方式提交的退出申请,即使未触及当日的巨额赎回条件,管理人也不保证对其退出申请进行全额办理,管理人在此作出特别说明。 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风险揭示由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在本计划的推广当中向委托人进行说明,以避免委托人在存续期退出本计划份额时出现自身的操作风险。 (十)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受到目标规模限制的风险揭示 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均设置规模上限。推广期或者开放期内,如果管理人对当日的参与份额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目标规模,则管理人有权对当日的认购份额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对管理计划参与总规模实行限量控制,其余认购予以拒绝。 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情形当本计划出现超规模募集时会发生,当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时,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应就此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对于未被确认的参与资金,管理人将及时返还给委托人。 (十一)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本计划存在参与人申请被拒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本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均设置规模上限,推广期或者开放期内,如果管理人对当日的参与份额全部确认将使本计划规模超过目标规模,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管理计划参与人已达到200人(含管理人),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存在被拒绝的风险。 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管理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管理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时存在参与申请被拒绝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发生拒绝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以至少一种指定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 (十二)委托人参与本计划可能受到人数上限约束的风险揭示 若本计划份额持有人数达到200人,则不接受任何新投资者的参与申请而只接受本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再次参与。 风险防范措施: 上述情形当本计划出现人数超上限认购时会发生,当委托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时,管理人或推广机构应就此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对于未被确认的参与资金,管理人将及时返还给委托人。 (十三)集合计划设立失败风险 本计划推广期结束时,如果委托人少于2人(不含管理人),或者本计划的参与金额小于3千万元,导致本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推广期前,管理人将与推广机构进行充分沟通,选择具备较强销售能力推广网点,尽可能争取参与金额较高的投资者。 如本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产生的相应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四)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风险 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对本合同做出调整和补充的,合同变更内容应当及时通过管理人网站和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委托人,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明确意见。同意的,按照通告规定的方式回复意见;不同意的,有权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退出计划;不同意的,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日内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退出计划的,管理人有权在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将相关份额强制退出计划;未在通告发出后的20个交易日内回复意见,也未在管理人发出通告时规定的2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首个开放期内提出退出计划的,视为同意合同变更。 风险防范措施: 管理人将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告合同变更事宜,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或管理人网站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确保委托人及时知悉合同变更事宜。 (十五)合规风险 指管理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管理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合规风险,通过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个途径加以防范。外部监督包括托管人的监督、外部审计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及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自身监控。 (六)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采用经中登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同所有网上交易一样存在操作的风险。 防范措施: (1)推广机构、管理人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现有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2)推广机构、管理人在委托人签订电子合同之前,详尽揭示并告知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要求委托人妥善管理登录密码,防止他人盗用。 (十七)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因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因行业竞争等因素可能导致的风险; 5.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7. 由于管理计划认购门槛较高,导致募集资金达不到成立条件的风险; 8.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管理计划在运作当中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管理人将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态度和原则进行防范,建立严格的员工行为规范、危机处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力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其他风险。 二十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文本经管理人和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对管理人和托管人产生约束力,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即告成立。 2、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 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 (2) 本计划成立。 (二)合同的组成 《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如本协议涉及托管事项的内容与《东兴鑫润2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的约定不一致,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二十七、合同的补充与修改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交易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根据管理人安排退出本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征询意见发出后二十个交易日后的最近一个开放期或管理人公告的特别开放日选择退出本计划;委托人未在该开放日退出的,视为委托人已经同意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管理人需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管理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十八、或有事件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管理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委托人签字/盖章: 管理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