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决定,齐鲁锦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拟定于2016年7月15日进行第一次分红。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截至2016年7月7日可供分配利润74,122,798.98元,次级份额的单位净值为1.2008元,次级份额单位可分配收益0.1661元。本次拟对次级份额每10份单位份额分红1.50元,超过可分配收益的80%。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分红基准日:2016年7月7日
2、权益登记日、除权日:2016年7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15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权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