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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6-07-18 17:40:23
我公司管理的“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光大阳光稳债收益”),产品代码为860012,成立于2012年8月17日,每一年为一个运作周期,下一期运作到期日为2016年8月16日。本产品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托管人。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参与的需求,继续向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个别合同条款进行变更。详见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变更合同条款说明》。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后,由管理人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征求意见截止日至少有20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征求意见截止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意见征询签署流程请见附件。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即公告日至8月16日期间的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反馈退出意见,对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即2016年8月17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 逾期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即2016年8月17日)生效。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 18日 附件1: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同条款变更意见征询签署流程 客户可登录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 签署合同条款变更意见征询意见,具体签署流程如下: 1、登陆我司网站:www.ebscn-am.com,点击网页右上方的“登录”,输入您的计划账号和密码,计划账号也称基金账号,为“99F”开头的12位号码。初始密码默认为身份证号后六位;(字母忽略不计,请使用字母前面的6位数)。 如果遗忘,请看登录下方提示“查询计划账号请点击”进入,输入15位或18位有效身份证或开户证件号查询。 2、 登录成功后,左边菜单栏点击“合同条款变更意见征询”选项,查看变更产品信息;选择您持有的“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码860012)”,点击 “变更文本查看”,了解变更内容。 3、阅读确认后,请完成“同意变更”或“不同意变更”的签署。 4、签署您的意见后,网页提示签署成功;点击“确定”完成全部操作后返回。 特别提示: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即2016年8月17日)做强制退出处理,退出价格按照退出当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计。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 附件2: 光大阳光稳债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变更合同条款说明 相关条款变更对照如下,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产品材料。 变更后 变更前 涉及: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含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ABCP、ABS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投资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国债期货等。 其中,参与国债期货投资仅限于套期保值,国债期货投资须依从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新增:(4)其他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ST或*ST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合计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30%。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投资基金、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等。 (十)风险收益特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现金类资产,属于中等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十)风险收益特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现金类资产,属于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产品。 涉及:集合计划费用 1、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计提固定管理费。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E为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固定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1、管理费 (1)固定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不提取固定管理费。 涉及:投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的账户。 (三)分配原则 删除:5、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作选择的,按现金红利方式分配; 6、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本集合计划收益自动转为计划份额再投资的,免收参与费; (四)收益分配方式 如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至持有人的账户;如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现金红利折算的计划份额在除息日的次日计入持有人权益。 涉及: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 人;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7、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自本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若年化收益率小于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则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若年化收益率大于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视市场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或继续运作;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5、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 人; 6、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7、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8、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9、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10、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涉及: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3、合同变更方式 (1)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反馈意见。 (4)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 第2条 删除 3、合同变更方式 (1)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征求意见截止日(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征求意见截止日至少有20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日与征求意见截止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做出答复。 (4)自征求意见截止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后的合同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生效,需要中国证监会同意方可变更的,自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起生效。 涉及:风险揭示 新增:1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 包括质押标的流动性风险、融入方信用风险、限售股风险、司法冻结风险等。 详见产品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涉及:投资策略(说明书) 新增:8、股票质押式回购投资策略 详见产品说明书 涉及:资产估值(说明书) 新增:9、股票质押回购的估值方法 详见产品说明书

注:该产品已展期为无固定存续期。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订,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并在本次变更中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