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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60022)合同变更的公告

2016-07-21 17:40:46
我公司管理的“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光大阳光2号二期”),代码:860022,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计划托管人。根据产品实际运作情况,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人参与的需求,继续向全体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个别合同条款表述进行变更。详见《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变更合同条款说明》。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 为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委托人若不同意本合同变更的,可自网站公告之日起的最近两个开放日(即2016年7月25日、2016年8月1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若在两个开放日内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本次合同变更将在第二个开放日的次一工作日生效。合同变更后,本公告内容即成为产品合同组成部分,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1日 附件: 光大阳光基中宝(光大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变更合同条款 说明 相关条款变更对照如下,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及产品说明书等产品材料。 变更后 变更前 涉及:合同全文、集合计划当事人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熊国兵 管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浩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86号),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正式成立。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涉及: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四)存续期限 本计划无固定存续期 (四)存续期限 10年,可展期 涉及:参与集合计划 (一)参与场所 本集合计划参与场所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下属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三)参与方式 8、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客户可以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四)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与生效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或通过指定渠道,通过签署电子合同方式,提出参与申请。 (一)参与场所 本集合计划参与场所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自下属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 (三)参与方式 8、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拥有的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参与程序 1、申请方式与生效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等,提出参与申请。 涉及: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故不存在展期安排。 删除: (1)集合计划展期条件 (2)集合计划展期的方式和程序 相关条款 涉及: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一)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 人;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7、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一)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 1、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 2、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本集合计划成立1个月后,连续20个工作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 4、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2 人; 5、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6、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 9、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涉及: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在本合同已加盖管理人、托管人公章后,作为证明本合同内容的唯一依据,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后,本合同成立。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后,本合同生效。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委托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纸质正本一式肆份,管理人持有两份,托管人持有两份。 1、合同成立、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方能成立: (1)本合同经管理人及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集合计划后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委托人本人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行为,视同为委托人完全认同本合同的内容。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 (3)本集合计划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委托人持有1份,管理人持有1份,托管人持有1份。 涉及:合同的补充和修改 本合同生效后,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本合同变更的,可自公告之日起的最近两个开放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最近两个开放日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委托人授权管理人,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况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并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不同意本合同变更的,可自公告之日起的最近两个开放日中任选一个退出本集合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最近两个开放日没有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均视为同意本合同的变更。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涉及:或有事项 鉴于资产管理子公司已成立,此章节删除。

注: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订,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并在本次变更中一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