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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管理办法.

2016-08-26 06:41:08
第一条为规范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资本”)自有资金调拨管理,严格控制资金调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有资金”,指公司所有的货币资产,包括权益类资金和负债类资金。 第三条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开设基本银行账户及一般银行账户。公司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均应及时报股东备案。 第四条公司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均为“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分别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出纳保管。 第五条网上银行操作应由两人完成。 第六条公司所有资金对外划转均应填写“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付款审批单”(附件1),并经过必要的审批流程,经有权人员或机构批准后方可支付。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日常支出公司的日常支出包括管理费用及各项税金等,支出时由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或报销单,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网上银行划款 。 (二)投资项目用款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后,由财务经办人员填写付款审批单,并附《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附件清单,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由授权董事、董事长、股东代表(长城国瑞证券总裁)审批后,执行网上银行划款; 第七条因现金管理需要,在公司各银行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或对外支付的,由财务经办人员填写“长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资金调拨单”(附件2),经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网上银行划款。

第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长城国瑞证券计划财务部和合规风控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