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不符合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管理的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间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由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将会导致净申购规模的增加,因此经管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托管人协商一致,部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日起,收益分配方式统一调整为现金分红,以确保产品合法合规运作。
本次调整涉及产品为:潜龙1号增强型阿尔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潜龙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海盈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债双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债双利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骁龙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跃龙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跃龙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跃龙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跃龙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翔龙1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翔龙16号定增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腾龙2号量化优选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述产品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届时将按合同约定另行公告,由此造成的不便请委托人谅解。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