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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星晖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2016-08-27 04:01:48
尊敬的客户: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您参与本集合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您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您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本集合计划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集合计划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管理人、本集合计划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向您做出保证您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及齐鲁星晖策略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现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仔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本集合计划投资。 一、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及风险收益特征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筹集委托人资金交由托管人托管,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并将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给委托人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集合理财、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一)产品特点 1、本集合计划通过构建由权益类及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的现货投资组合,同时运用期货等对冲工具管理系统性风险,以获取中长期稳定的收益。 2、本集合计划成立满六个月后每周开放一次,方便投资者的参与退出,流动性较好。 (二)投资方向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权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还可以参与证券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其中 (1)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A股(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定向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LOF基金、ETF基金(不进行ETF场内申赎)、分级基金等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央行票据和政府债券、期限不超过7天的债券逆回购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 (3)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日在1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和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债及可分离交易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期限在7天以上的债券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等。 (4)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等;商品期货指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投资期货会与托管银行另行签订《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录》。 2、资产配置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为 (1)权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3)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4)证券公司专项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合计占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5)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管理人新增投资品种的,应与托管人就清算交收、估值核算等事先达成书面一致。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本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并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 管理人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以外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股等原因导致暂时不具备交易条件,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备。 (三)风险收益特征 本集合计划部分资产投资于股票、期货,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熟悉金融市场、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积极型投资者。 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必须认真阅读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并认真听取本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对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内容的讲解,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二、请充分了解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的风险 委托人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计划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集合计划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利率下降将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的收益产生影响,此风险即为由于金融市场利率下降造成的无法通过再投资而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 1、发行方信用风险:集合计划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发行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证券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五)使用电子签名合同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原则上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 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参与、退出和转让集合计划份额过程中的风险 1、提前结束推广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规模上限为50亿份,参与人数上限为200人。委托人可能面临因集合计划规模达到上限或参与人数达到上限而无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2、参与申请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委托人提出的参与申请,可能因为合同填写不符合要求、款项划转不成功等原因被管理人确认无效。对于确认无效的参与申请,“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无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 3、设立失败风险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下限为3000万元。委托人可能面临因推广期募集规模未达到下限而导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的风险。 4、强制退出风险 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若某笔退出导致该委托人持有的份额余额少于15万份,则管理人将对该余额部分做强制退出处理。 5、巨额退出及连续巨额退出事件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委托人大量甚至巨额退出的情形,若出现合同约定的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将可能导致集合计划面临流动性风险,增加集合计划所持有证券的变现成本,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对于委托人而言,在发生巨额退出或连续巨额退出时可能面临拟申请退出的计划份额被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的风险。 6、份额转让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系统风险 办理转让操作的系统可能因某些原因出现故障,从而影响转让业务办理。 (2)折溢价风险 在集合计划份额转让时,份额的交易价格与计划份额单位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八)合同变更风险 本计划的合同变更条款中,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以下潜在风险: (1)默认处理的风险。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公告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日内的开放退出日提出退出申请”,“逾期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对默认情况的忽略或误解,可能存在潜在风险。 (2)强制退出风险。合同中约定“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次一工作日,管理人将对明确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统一做强制退出处理。”在此情况下,会导致委托人的计划份额减少至零。 (3)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相关资料需要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按照协会要求补正可能涉及到本合同的修改,管理人届时与托管人达成一致后公告补正后的合同,各方按补正后的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的修改会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九)投资标的造成的风险 1、期货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投资期货,将会产生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期货标的微小的价格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甚至会因为资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使本金损失殆尽,因此集合计划进行期货交易会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2)现金流风险。现金流风险实际上指的是当投资者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和维持期货持仓之保证金要求的风险。期货一般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非常高。集合计划参与期货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3)连带风险。为投资者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集合计划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2、参与债券正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集合计划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投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投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率导致的风险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敞口放大的风险;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集合计划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集合计划投资组合的波动性进行了放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集合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如果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会产生如下风险: (1)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导致集合计划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和变现成本。 (2)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评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管理人虽将严格把控信用风险,但管理人依旧无法完全避免信用风险的发生,因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4、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向的目标主体存在违约风险,如目标主体因经营不善、重大负债、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多种原因导致出现任何资金问题,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到期还本付息或按时划付利息等义务,则可能会对本集合计划的本金及收益产生损失;在信托计划投资的目标主体发生违约后,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变现,存在变现时间过长或无法变现或抵质押物变现资金无法完全覆盖本息,委托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及本集合计划资产长时间无法变现并分配、或最终无法变现并分配的风险。 5、本集合计划参与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参与上述投资品种的目的主要是获取稳定收益,从历史情况看,此类投资品种风险可控。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上述投资品种的基础投资标的可能无法变现,使得上述投资品种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从而带来风险。 (2)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无公开交易市场;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收益凭证虽然可在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但是存在成交不活跃的可能。所以,上述投资品种可能无法及时变现,从而给本集合计划带来流动性风险。 6、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期间,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以下风险均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无法收回或无法完全收回: (1)集合计划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可能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虽管理人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中的资金融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但融入方可能存在无法按约回购,或受处置周期、市场波动等原因的影响,质押的全部标的股票变现后仍然可能不足以支付回购价款的情形,本集合计划可能将面临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集合计划委托人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如集合计划投资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集合计划将面临无法及时处置标的证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集合计划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本集合计划将面临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5)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利益冲突的风险 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同时,管理人的关联方也可能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7、投资“港股通”的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须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3)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者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其他类似机构,下同)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4)只有沪港(或者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5)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和持续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圣诞前夕(12月24日)、元旦前夕(12月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6)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或者深交所,下同)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日买入的港股通股票,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 (11)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12)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13)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1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份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者卖出。 (15)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的交收期为T+2日。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1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申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能否以何种方式参与供股和公开配售业务,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7)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18)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19)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20)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股份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股,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股的零碎股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股票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21)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22)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2)结算参与人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现交收违约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23)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买卖港股通股票,按照香港事项有关规定交纳香港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十)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预警线为集合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0.8500元,止损线为集合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0.8000元。本集合计划触及预警线,本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资产市值不高于本计划净值的50%(含),直到单位净值恢复到0.8500元以上;本集合计划触及止损线,自T+1日起开始进行止损操作,本集合计划终止。 (十一)其他风险 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而导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集合计划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推广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等; 3、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柜台交易市场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及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因其他意外因素和不可抗力而导致的风险。 (十二)风险承担及免责 管理人依据本合同规定管理集合计划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三、请充分考虑自身特点,选择参与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上述风险揭示,参与本集合计划存在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您在参与本集合计划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以判断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与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风险收益特点等相匹配。请您在确信您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点相匹配的情况下参与本集合计划。 特别提示 您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您已经确认: 1、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认真阅读了本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公司或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的指定人员已为您讲解了本集合计划相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2、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认真阅读了本风险揭示书。本公司或本集合计划代理推广机构的指定人员已向您充分揭示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 3、您在购买本集合计划前,已充分了解了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情况,并确信您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 4、您已充分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本集合计划的风险和损失。 客户: (签字及/或盖章) 签署日期:

(注:自然人客户,请签字;机构客户,请加盖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