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星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星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协商决定,齐鲁星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拟定于2016年9月9日进行第二次分红。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单位净值为1.5110元,可分配收益20,653,050.36元。本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每10份单位份额拟分红金额为4.00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分红基准日:2016年8月31日
2、权益登记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7日。
3、红利再投资确认日:2016年9月8日
4、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9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者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
1、委托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分红资金按除权除息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本集合计划的份额。
2、委托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现金红利在除权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3、本次分红日也是业绩报酬计提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为上一次分红的除权除息日(不含,如果是上一次分红之后新参与份额,则为参与日)至本次分红的除权除息日(含)。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具体时间为2015年10月20日(不含)至2016年9月7日(含);如果是2016年7月8日新参与份额,则为2016年7月8日(不含)至2016年9月7日(含)。
根据《齐鲁星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星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管理人先计算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当年化收益率小于0%,则不计提业绩报酬。当年化收益率大于0%,对超过0%的收益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委托人本次实际到账的分红金额(或红利再投资份额)为扣除业绩报酬之后的金额(或红利再投资金额)。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