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齐鲁星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星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经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协商决定,齐鲁星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B份额拟定于2016年9月9日进行第一次分红。本次分红方案如下:
一、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B份额全体委托人。本集合计划B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集合计划B份额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单位净值为1.1139元,可分配收益9,083,819.38元。本次收益分配每10份单位份额拟分红金额为0.80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本公司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二、收益分配时间
1、分红基准日:2016年8月31日
2、权益登记日、除权除息日:2016年9月7日。
3、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9日。
三、收益分配方式
1、本集合计划B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红利在除权除息日后 7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委托人的账户。
2、本次分红日也是业绩报酬计提日,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为计划成立日(不含)至本次分红的除权除息日(含)。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1日(不含)至2016年9月7日(含)。
根据《齐鲁星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齐鲁星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管理人先计算本次业绩报酬计提区间的年化收益率。当年化收益率小于0%,则不计提业绩报酬。当年化收益率大于0%,对超过0%的收益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委托人本次实际到账的分红金额(或红利再投资份额)为扣除业绩报酬之后的金额(或红利再投资金额)。
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