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根據《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中原證券炎黃二號靈活配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和《中原證券炎黃二號靈活配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合同》的有關規定,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單個集合計劃份額,不得超過該計劃份額16%的限制。
2016年11月7日為本集合計劃開放日,因委托人贖回導致自有資金參與份額超過監管規定,管理人根據2016年9月30日公告安排,於當日辦理了自有資金退出申請。本次自有資金退出後,管理人自有資金參與份額佔本集合計劃總份額已經符合監管及合同約定。
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如有任何疑問,請與管理人聯係!
管理人信息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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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