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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6-11-24 12:41:46
一、重要提示 (一)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及时通过原推广机构网点、原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行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或份额登记机构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确认。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保本保底、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特别约定:《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沪港深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产品代码:909528 )。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规模不超过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开放参与退出。 2、开放期:本集合计划封闭期满6个月之后为首个开放日,开放日为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对日,如当日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首个开放日之后,每自然季度的首三个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推广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管理人通告暂停参与、退出时除外)。但封闭期结束后若不是开放期,需在最近一个开放期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封闭期内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增加开放期,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投资范围: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通过网上申购和/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港股通”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的特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管理人在进行投资前应提前与托管人进行沟通,上述投资标的的实际投出,须以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系统可支持该投资标的的风控、运营为前提。)、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回购、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2、投资比例限制: (1)权益类金融产品(A股、“港股通”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当T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0.90元时,管理人于T+10日内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降低至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20%,该比例限制持续有效直至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回升至0.90 元(含)以上;当T日日终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低于0.85元(含0.85元)时,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若管理人不终止本集合计划的,应于T+10日内将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降为0,该比例限制持续有效直至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净值回升至高于0.85元(不含)。因停牌、被司法冻结等客观因素导致上述投资比例无法达成,待客观因素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到位。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债券(含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债券基金、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支持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等)的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其中,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在开放期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现金类资产包括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和现金。 (3)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金融产品总市值的10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管理人将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应遵守相关规定。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代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集合计划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则本集合计划可以直接投资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投资比例为为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需变更合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1、每一种类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以进行收益分配。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集合计划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订的规则)。管理人分红时以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分红方式为准。 2、委托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集合计划,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若有)后,按分红除权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净值(免收参与费用)转成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计算要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复核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九)费率: 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率为1.0%。 2、退出费率:0 3、托管费:0.2%/年 4、管理费:1.5%/年 (十)业绩报酬:管理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期间年化收益率(R),对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8%(不含)以上部分按照20%的比例收取管理人业绩报酬。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6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是一款以承受较高风险并获取相对较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本集合计划属于集合计划中预期收益和风险较高的理财品种,适合能够承受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委托人应确保自身具备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未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五、推广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未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如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委托人认购参与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利息具体金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