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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公告

2016-11-25 13:33:36
一、重要提示 (一)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公告仅对本集合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本集合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备置的《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三)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无论认购参与还是存续期参与)时,委托人应依据《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推广机构出具的相关业务办理凭证向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另请通过管理人网站(www.cs.ecitic.com)等方式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四)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五)特别约定:《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下简称“本合同”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同意遵守《电子签名法》、《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三方一致同意委托人自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日起,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揭示书或其他文书。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一)名称与类型:中信证券公司债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存续期: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三)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壹元人民币。 (四)目标规模及人数限制: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规模不超过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50亿份。本集合计划委托人数量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含)。 在集合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集合计划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在集合计划人数达到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拒绝接受初次参与申请,但继续接受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追加参与申请,并对当日已提交的初次参与申请,管理人将采取当日参与金额较大者优先的原则处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 (五)最低参与金额:初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对于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其新增参与资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六)开放日安排与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为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少11个月,原则上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原则上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公告临时开放的情况除外)。 2、本集合计划首个封闭期满后,每年11月的第五个工作日为开放日,委托人在开放日可以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增加开放期,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特别提示:集合计划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触发债券违约事件的,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无效,管理人将另行安排临时开放日,具体开放安排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请委托人知悉。 3、流动性安排:在开放日(含临时开放日),管理人将根据组合的具体情况,安排适当比例的现金类资产。 (七)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各类企业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集合债券、资产支持票据(ABN)、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债券基金(含分级基金优先端)、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项目收益债、期限在7天以上(不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债券回购等。 (2)现金类资产:包括期限在7天以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100%; (3)单支债项评级在AA等级的非城投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除外)投资规模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 (4)单支债项评级在AA等级的城投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单支债项评级在AA+等级的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其投资规模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城投债与非城投债的划分以万得统计口径为准。 固定收益类资产无债项评级的,以借款人或担保人主体评级孰高者为准。 未来监管机构对上述限制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管理人将委托资产投资于管理人以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事后通告委托人并告知托管人,并及时将关联交易结果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上市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八)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收益由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1、本集合计划除本合同“第十五章债券违约特殊事项处理”约定的违约后回收事件发生后的偿付情况以外,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上述违约后回收事件发生后的偿付情况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进行。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托管人核实后确定,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指定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九)费率: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托管费:0.05%/年; 4、管理费: 0.3%/年; (十)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为2016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9日。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募集情况对设立推广期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营业网点参与本集合计划。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由各推广机构约定。 四、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为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债资产,辅助投资于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中高风险的投资品种,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偏股混合基金和股票基金。 本集合计划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其他投资者。投资者在参与本集合计划之前,已经是推广机构的客户。 委托人应确保自身具备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合格投资者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将按新规定执行。 本集合计划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对于未经管理人认可的委托人,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参与申请,已经参与的,管理人有权强制退出其持有的份额。 五、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集合计划的验资与成立 (一)成立条件和时间 各方一致同意,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2人(含)以上,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不含参与费用)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各方一致同意,推广期满,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未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其委托人少于2人,或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将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委托本金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七、本集合计划推广的当事人 (一)管理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三)推广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