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信证券信享春华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中信证券信享春华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少于2人, 本集合计划于2016年12月12日终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据中信证券信享春华10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
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集合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