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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过渡期安排的相关规则公告

2016-12-14 07:40:27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加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纯债 A,基金代码:000914;基金简称:纯债

B,基金代码:00091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根据《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是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2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对应日,则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期自 2014 年 12 月 17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止,即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为基金第一个运作周期到期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

设置一个过渡期。现将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过渡期的操作规则说明

如下:

一、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操作规则

(一)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6 年 12 月 19 日。本基金在

该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首个分

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放时,只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每次开放一天。即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为纯债 A 第 4 个开放日,当

日只开放纯债 A 的赎回(含转换转出,下同),不开放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

(二)纯债 A 份额的赎回原则及数量限制

1、分级基金运作周期内,纯债 A 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赎回价格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份额的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纯债 A 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9 个月 0.025%

N≥9 个月 0%

根据 2016 年 12 月 14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在公告约定的优惠期间内纯债 A 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的,如其持有期限少于 9 个月,赎回费率由原基金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 0.1%调整为 0.025%,持有 9 个月(含)以上的,赎回费率仍为 0%。

(三)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每 6 个月折算一次;纯债 B 每个运作周期

内折算一次,纯债 A、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的第 4

个开放日。即纯债 A、纯债 B 将以 2016 年 12 月 19 日为基准日进行份额折算。

纯债 A、纯债 B 的折算方案及折算结果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折算方案

公告》及《折算结果公告》。

二、本基金本次过渡期操作规则

(一)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过渡期时间安排为2016年12月20日至2016

年 12 月 22 日。

过渡期期间,纯债 B 份额的投资者可办理赎回业务,不开放申购业务。

如果过渡期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

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

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终止,基金名称变更为“中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转换后基金的投

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二)过渡期基金份额的赎回原则及数量限制

1、过渡期内,纯债 B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份额的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实施前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过渡期赎回的费用

在过渡期纯债 B 的开放期内进行纯债 B 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用。

(四)过渡期内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过渡期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1)纯债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纯债 B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纯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T 日基金份额的总数为纯债 A 份额和纯债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三、重要提示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本次过渡期结束后,如纯债 A、纯债 B 份额之比

超过 7/3 倍且纯债 B 份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时,本基金将于过渡期结束后

的下一日直接转换为普通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请投资者充分注意基金转型

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留意并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名 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王悦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二)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纯债 A 和纯债 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机构和销售方式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和过渡期安排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人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本次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和过渡

期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三)投资人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咨询相关情况。

(四)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