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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2016年修改

2016-12-16 06:41:41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 国海金贝壳9号(债券增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类型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10亿份,产品存续期内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出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终止清算。 推广期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若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的参与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或者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累计达到1亿元且委托人不少于2人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 封闭期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定固定的开放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原则上按份额不同设置不同的投资周期(主要包括但不限于28天、84天、189天、378天期限产品),同时管理人认为有需要的也可以设立相应期限(X天)的集合计划份额。委托人只能在各份额投资周期到期日申请退出对应份额。若投资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到期未申请退出的,默认自动认购新一期同期限的集合计划份额。当期投资周期产生的现金收益部分将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分配给委托人。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费率均为0%。2、退出费:参与资金退出本集合计划的,退出费率为0%。3、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4、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采取阶梯式费率模式: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大于等于50亿元,则托管费率按0.08%/年收取;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小于50亿元,托管费率按0.1%/年收取。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计提。5、业绩报酬:在每季度末,管理人可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提取不超过80%的留存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有权提取全部留存超额收益作为业绩报酬。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证券正回购、证券逆回购;(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含混合资本债、二级资本债、次级债)、企业债(含项目收益债、集合债)、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非公开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含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集合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3)基金类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A类份额;(4)其他投资品种: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2、资产配置比例(1)货币市场工具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3)基金类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20%;(4)其他投资品种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0-100%。 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风险适中产品,适合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追求长期稳健收益的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经管理人委托代理推广本集合计划的机构。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在推广期和开放期期办理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业务,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 办理方式、程序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可于计划成立后2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委托人认可管理人对其认购参与有效性的确认,除经管理人同意外,不再要求管理人提供任何有效性确认的资料。存续期参与的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 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投资者参与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委托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参与费 参与认购本集合计划份额,参与费率为0%。最低金额限制: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 办理时间 存续期内,委托人可以在相应投资周期的到期日办理退出申请业务。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 办理方式、程序 (1)退出申请的提出委托人可在原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登录原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退出集合计划。(2)退出申请的确认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巨额赎回的情形按本章节第二部分第二点第(3)、(4)项巨额赎回及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办理方式办理。(3)退出款项划付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指定的账户,退出款项将在T+2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本合同第十二部分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退出费 参与资金退出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率为0%。 单个委托人大额赎回及预约申请 单个委托人单个开放日退出申请份额超过20,000万份(不含20,000万份)视为大额赎回。委托人需在退出日的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或推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委托人未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其退出申请。 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单个开放日,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5%,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当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超额部分顺延退出。i.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有足够资金支付委托人的全额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其中,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ii.超额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委托人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总份额5%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可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可以在申请退出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委托人不撤销未获处理部分,未受理部分自动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iii.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退出安排。本集合计划退出安排的更改将遵循本合同变更的相关程序。(3)告知客户的方式当发生巨额赎回且超额部分顺延退出或发生暂停退出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管理人网站等方式通告委托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本集合计划连续两个或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视为集合计划发生连续巨额赎回。(2)连续巨额赎回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1、自有资金参与的比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含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的20%。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应安排自有资金的退出。2、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时间: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为应对集合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3、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不构成本产品对其它份额收益的保证,也不保证其它份额本金不受损失。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经管理人同意,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1、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2、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采取阶梯式费率模式: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大于等于50亿元,则托管费率按0.08%年费率收取;若该产品资产净值小于50亿元,托管费率按0.1%年费率收取。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3、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本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4、其他费用:除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和结算税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通知托管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上述费用从集合计划的资产中支取。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计划费用。本集合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推广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业绩报酬 产品T日的留存超额收益 = Max(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0)。其中,T日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有权在每季度末根据本集合计划实际运行情况提取不超过80%的留存超额收益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也有权在本计划终止日提取全部留存超额收益作为管理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或本计划终止日。业绩报酬支付时间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支付指令为准。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留存超额收益和业绩报酬的责任。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收益包括: 本集合计划利润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分配原则 1.按投资周期发放现金红利,各份额每期在收益分配日将当期实现收益作为现金红利全部分配。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 1、集合计划计算收益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2、管理人将当次权益分配份额向注册登记机构下达权益分配指令,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集合计划的分配方式将权益份额划入委托人账户;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以现金分配的形式进行,各份额每投资周期分配。具体情况见分配方案。 计算方式 在某类份额I(I=1,2,3…)期投资周期到期日(T日),对该期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如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大于或等于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则按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收益对投资周期到期份额进行分配;如截止T日产品已实现未分配收益小于各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之和,则不足部分按各期存续份额根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截止T日的收益分摊至各期份额,并对投资周期到期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集合计划展期 是否可以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管理期限,无展期安排。 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2、存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集合计划;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5、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6、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7、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在合理时间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新的托管协议的;8、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本集合计划运作;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如中国证监会的以上规定有所调整,则按照新的规定处理,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二)集合计划的清算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3、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4、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