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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6-12-19 06:41:45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5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6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6年12月30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6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报》、2016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和2016年12月21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1、“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以下表述: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2、“第一部分 前言”

原表述:

三、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修改为:

三、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导意见》”、“担保人”、“保本义务人”、“保本保障机制”、“基金募集期”、“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合同”、“持有到期”、“保本金额”、“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保本”、“保证”、“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到期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认购”,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修改为: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4、“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27、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修改为:

23、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5、“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6、“第二部分 释义”

原表述:

7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修改为: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后文涉及“媒体”、“网站”、“报刊”等均修改为“媒介”

7、删除“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九、保本周期”、“十、保本”、“十一、保本保障机制” ,并修改“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之“二、基金的类别”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8、“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原表述: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9、删除原“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增加“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0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20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5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12月26日保本周期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即2016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9日。自2016年12月30日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第2条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1、“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若保本周期到期后,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持有期应从下一保本周期开始重新计算;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转型前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12、“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原表述: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周期到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修改为: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13、“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删除以下内容:

5、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出业务)。

1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的第2条

删除以下内容: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赔付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在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到期日保本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5、“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第1条

删除以下内容:

(9)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未履行其保本清偿责任,或担保人未履行其连带责任保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就其享有保本权益的基金份额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担保人追偿;

16、“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增加以下内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7、“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召开事由”中“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为:

(6)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除以下内容:

(12)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除外;

1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一、召开事由”中“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删除以下内容:

(2)某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保持或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或者保持或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4)保本周期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继承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义务而引起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变更;

19、“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原表述: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修改为:

3、……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20、“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项下“1、现场开会”

原表述: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1、“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项下“2、通讯开会”

原表述: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修改为: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22、“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六、表决”

原表述: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为: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3、“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八、生效与公告”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5、“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表述: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6、“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之“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项下“(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原表述: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修改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27、“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之“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原表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修改为: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8、删除原“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保本”、“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障机制”、“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并修改相关序号

29、“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删除以下内容:

二、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以下简称“该债券型基金”或“该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基金变更后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管理如下:

30、“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四、投资限制”

原表述: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但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

1、组合限制

保本周期内保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第(2)-(14)条、第(16)-(17)条及禁止行为等相关规定适用于转型后的债券型基金。此外,对于转型后的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该债券型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该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该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该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该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修改为:

1、组合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投资转型期结束日起次个工作日使本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1、“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之“五、业绩比较基准”,因“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已停止编制,本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使用“中证综合债券指数”代替“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并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修改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该债券型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9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属于中信标普固定收益系列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较全面地反映了整个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综合表现。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体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该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按照该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与沪深300指数收益率的配比,以其作为该债券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该债券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该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9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1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介中获取。同时该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按照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与沪深300指数收益率的配比,以其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二、估值对象”

原表述: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修改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3、“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修改为: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三、估值方法”

删除以下内容: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5、“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36、删除“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的第4、5条,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37、“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8、“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内,仅采用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代为支付。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后,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39、删除“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第2条“(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修改相应序号,并修改以下内容:

原表述:

4、保证合同作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的附件,并随基金合同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及保证合同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0、删除“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 “(六)临时报告” 的第7、26条,并修改以下表述:

原表述: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修改为: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41、“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原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2、“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删除以下内容:

(十)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43、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期”,并修改“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之“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修改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4、删除“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的第4节,并修改“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的以下内容: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45、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交银施罗德荣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46、“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经中国建设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