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资管和谐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成立于2016年6月27日,不设固定管理期限,但管理人有权在本计划资产全部变现为现金后提前终止。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长江资管和谐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和《长江资管和谐1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集合计划于2016年12月26日提前终止。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并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
自2016年12月27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我公司和托管人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分配。管理人将于清算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对最终清算结果予以公告。委托人资金到账时间以各代销机构的实际划付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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