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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到期公告

2016-12-30 16:45:39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和《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宣布本集合计划将于2016年12月30日提前终止,提前终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间及权益期 1、提前终止日:2016年12月30日 2、权益期: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二、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清算安排 根据《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人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不存在未能变现的资产,则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且,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有集合计划清算小组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清算结果,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存在未能变现的证券,则管理人可根据本集合计划持有现金资产的情况进行多次清算分配,即:管理人首先就本集合计划终止之日持有的现金资产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委托人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类型及占同类份额的比例,对部分份额进行全额分配,并注销该部分已获得全额分配的计划份额(该过程下称“首次清算分配”);之后,每当本集合计划持有的未能变现资产可以变现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变现,并参照首次清算分配进行清算分配,直至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全部变现并全部清算分配完毕。 三、清算分配对象 在本次提前终止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四、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事宜,不会对本封闭期的预估年化收益率水平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产生影响,仍保持5%不变。 五、查询与咨询办法 1、我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我公司咨询电话:4008188118、010-64482557 3、我公司各分支机构 具体清算事宜请详见本集合计划清算分配公告。 特此公告。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