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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分配公告

2017-01-09 06:42:26
尊敬的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根据《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国都-景瑞衡泰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已于2016年12月30日提前终止。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现就本集合计划清算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一、集合计划的清算情况 本集合计划终止后,管理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合同》、《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对本集合计划进行清算。 截至分配日2017年01月05日,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为人民币32,925,465.88元,其中,可支配资产(银行存款)为人民币32,925,141.27元,其他不可支配资产总计人民币324.61元(应收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根据首次清算结果,截至首次分配日2017年01月05日,本集合计划应支付金额共计人民币151,119.23元,包括应付管理费、应付托管费、预提费用(应付审计费用)。 上述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上述应支付金额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为人民币32,774,346.65元。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分配 截至本集合计划分配日2017年01月05日,单位份额净值为1.0232元,份额为32,030,145.82份。本次向委托人清算分配的资产为人民币32,745,339.50元,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为29,007.15元。实际清算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数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管理人于2017年01月06日以现金形式向销售机构划出上述可分配给委托人的资产,再由销售机构分配给委托人。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