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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长江证券昆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7-01-13 06:42:26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作为“长江证券昆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与本集合计划各委托人、托管人已签订《长江证券昆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原合同)。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中投资顾问深圳前海仟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更换为凯聪(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已签订补充协议。 本补充协议经全体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后于2016年12月26日生效,与原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各方一致同意按照原合同、说明书、托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的约定为准。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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