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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1-18 08:4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上银慧财宝”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进行了计票,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其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共计17,893,174,540.2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2月1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3,652,764,499.96份)的53.1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法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所代表的17,893,174,540.2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月1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高欣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

根据《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为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万元,共计3万元。

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2017年1月17日起5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关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估值方法、风险收益特征等进行了修订,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上述内容进行定期更新。

四、备查文件

1、《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2、《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关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8日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21414号

申请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委托代理人:杨锴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二月十四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及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高欣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晨的监督下,由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汪秋池、王蕾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一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7,893,174,540.25份,占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权益登记日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总份额33,652,764,499.96份的53.1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7,893,174,540.2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与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