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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2017.2变更)

2017-01-26 06:40:41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合同当事人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二十四、风险揭示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二十七、或有事件 一、前言 为规范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风险揭示书:指《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细则》: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广州证券”; 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也简称为“工商银行”; 推广机构:指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管理人或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机构); 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为封闭期;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天:指自然日; 投资本金、本金:指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即参与金额扣除参与费用后的余额。对于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其投资本金还包括参与金额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即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净参与金额与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之和,也即推广期参与份额与计划单位面值之积; 集合计划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委托人开放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净参与金额,也即开放期参与份额与有效参与申请日当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之积。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元:指人民币元;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参考指标,不代表本产品的预期收益,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仅供投资者参考,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战争或动乱、自然灾害、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电力中断、互联网故障等; 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www.gzs.com.cn,管理人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 个人填写: 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其他: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 管理人 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20楼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托管人 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沈晓东 通信地址:广州市大沙头路29号2102 联系电话:020-83786666-2115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30亿份,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债、可转换债及可分离交易债的债券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资产支持证券、集合票据、证券公司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基金、债券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银行存款、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计划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上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正回购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40%。 2、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0-100%。 投资于分级基金A级应满足以下条件: 持有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2%;持有所有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的按市值计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不得高于10%.其中,同一行业证券投资分级基金A级是指第一大持仓行业(行业标准以“申银万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2014”为准)相同的分级基金A级。 (2)现金类资产:0-100%。现金类资产主要包括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在7天以内(含七天)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和现金等。 (3)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资产净值的40% 本计划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管理人将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如遇相关证券不能交易的,上述时间期限自动顺延)。 (4)股票质押式回购: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30%,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由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所质押的股票的筛选标准如下: 1)不得为上市交易未满1个月的股票、ST和*ST股票(已完成实质性资产重组的ST类公司除外)、B股股票、停牌时间超过30个自然日以上的长期停牌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如标的证券为限售股,解除限售时间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至少3个月; 2)不得为上一年度亏损的股票; 3)流通股本不低于5000万股; 4)质押标的证券最近三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期间的最高价/最低价,股票价格以观察期间的复权收盘价计算)不得超过200%; 5)不得为近两年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利于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的股票; 6)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已出具《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7)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市值的算数平均值的10%;单一质押股票的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该股票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交易金额的10倍; 8)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中小板流通股股票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5%,限售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50%。按最近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 9)质押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履约保障比例最低值(以下简称“最低值”)应不小于130%,履约保障比例预警值(以下简称“预警值”)应不小于150%,质押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最低值应不小于140%,预警值应不小于160%。当交易日(T日)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值的,融入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追加保证金或补充质押等保障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回归预警值以上,否则管理人应要求融入方提前购回。交易日(T日)履约保证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值的,融入方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T+1日)13:00前采取补充质押或提前购回等措施以使履约保障比例回归预警值以上。融入方未根据上述约定及时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的,管理人应启动违约处置流程。 10)融资人对质押股票不存在禁止股票质押承诺、售出价格承诺等。 11)融资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最长存续期限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管理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每类集合计划份额中,根据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比较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其中A、B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13周(91天)、26周(182天)。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为不固定,管理人可在每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确定运作周期。X类集合计划份额根据其运作周期、发行日或到期日或业绩比较基准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计划份额不开放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举例说明:假设投资者在本周一参与A类集合计划份额,则在一般情况下该投资者在十三周后的周一可以退出,如果下周一正好遇到节假日,则顺延到十四周后的周一退出,如此类推)。 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比较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 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公告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合同变更临时开放期退出集合计划。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千元。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属固定收益类产品,产品风险等级为较低,适合低风险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2、推广方式 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电子或纸质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做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业绩比较基准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 4、托管费:0.1% 5、业绩报酬:参见合同相关章节。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 本集合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内不开放参与、退出,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各自对应的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委托人可进行退出、参与业务申请。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期为不固定日期,具体日期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开放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参与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存续期参与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4)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5)“先进先出”原则,委托人先参与的部分先退出。 (6)、在推广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推广期内根据管理人网站公告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上限,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及计划总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 在存续期内,本计划管理人在开放日(含管理人延长参与的工作日)使用“时间优先”方法对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规模进行控制,上期产品到期日未退出的委托人在自动参与新一期产品时相对于其他委托人享有时间优先。 当同一时间参与的委托金额导致计划规模超限,则该时间的参与及其以后的参与不能确认成功。 (7)、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周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此类集合计划份额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对于X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有权选择其运作周期结束后续期或自动终止。如管理人不续期,则X类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如管理人续期,X类份额持有人可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若X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则默认自动参与到该X类下一个运作周期,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委托人凭有效证件到推广机构网点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并通过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签署本计划的电子风险揭示书、电子签名合同等文件,提出参与申请,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申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5)投资者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管理人根据当日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单位面值 参与份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本集合计划A、B和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当日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周对应工作日。退出在开放日办理。 2、退出的原则 (1)“已知价”原则,即退出集合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日)集合计划每份额单位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存续期内,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的退出只能在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日办理,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周对应工作日。X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管理人有权选择是否续期。如委托人持有的A、B、两类集合计划份额到期而委托人未申请退出,则本金和收益自动转为下一期运作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集合计划委托人必须根据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提出参与或退出的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委托人申请,在T+1日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查询参与和退出的成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集合计划参与和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由管理人或委托管理人认可的具备注册登记资格的机构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参与(T日)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管理人确认参与成功,T+2日内参与款划往集合计划托管专户;若管理人确认参与不成功或无效,参与款项将退回委托人账户。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4、退出费及退出份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 本计划无退出费。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在开放日退出本计划,管理人根据计划单位面值计算其退出金额。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单位面值 退出金额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 (3)收取方式 若管理人确认委托人退出申请成功,管理人应指示集合计划托管人于T+3日内将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出。推广机构收到退出款后于2个工作日内划往退出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委托人单笔退出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退出后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或等于1,000份;当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小于1,000份时,该部分份额将被强制退出。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1)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 当委托人一次申请退出份额超过1,000万份以上(含1,000万份)时,即认为发生了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 大额退出需委托人向推广机构提出预约申请,需在退出日的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管理人和推广机构有权拒绝其退出申请。管理人根据大额资金预约情况提前对资产配额进行调整,以保证赎回日有足够的现金资产应对大额退出。如构成巨额退出的,应按巨额退出程序办理。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顺延退出:当发生巨额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予以办理,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退出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选择不参加顺延退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退出处理,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转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或工作日)的本金及应付收益之和为准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提出退出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退出:本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的,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方式处理。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当发生巨额退出及延期支付情形时,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暂停退出期间,管理人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退出期间结束、集合计划重新接受退出申请时,管理人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刊登重新接受退出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单位资产净值。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接受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退出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出申请量占已接受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出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是否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是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自有资金仅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成立后,除本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再增加自有资金参与规模。管理人承诺计划存续期内不收回已投入资金,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 2、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和金额:管理人按本计划推广期对外募集规模的3%(含3%)投入自有资金。 3、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投入3%(含3%)自有资金。 4、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益,也有承担与计划份额相对应损失的责任。 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份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对适用于有限赔付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具体如下: 仅由管理人自有资金认购X1期份额,该期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0%,运作周期和产品存续期保持一致,期间不开放退出。集合计划在同时满足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持有份额对应资产为限,对未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计划份额进行有限赔付,直到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X1期份额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X1期份额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将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补偿,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管理人不再补偿。 管理人有限赔付方式以调减自有资金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按照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占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权重分配给符合有限赔付条件的集合计划份额。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自有资金少于初始参与的自有资金,管理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认购X1类份额使X1类份额总金额不少于初始参与本金。。 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内获得的业绩报酬、自有资金产生的分红收益均不适用于该有限赔付机制。 6、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管理人承诺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在本计划存续期内不退出(不包括自有资金转增份额),对符合有限赔付条款约定的集合计划份额优先承担有限赔付责任。与客户风险共担,收益共赢。 7、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8、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措施: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每年的首个开放日次日起,对超限份额安排有条件转让或退出,具体转让及退出条件、方式、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但须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9、风险揭示:见“第二十四条” 10、信息披露:见“第十八条”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是否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否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自集合计划宣布成立即符合开始运作的条件。 2、日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开始运作。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广州证券-工行-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包括用集合计划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其主要构成包括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应收参与款,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基金投资及其分红,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本集合计划资产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责托管,并签署了托管协议。托管人将按照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本计划资产进行托管。托管人的托管职责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如管理合同、说明书与托管协议冲突,相关约定以托管协议为准。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持有的一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估值日: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每个工作日均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不分级核算。 (七)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每日按照约定利率预提收益,直至季末按累计收益除以累计份额确定实际分配的收益率,分红期内遇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按调整后利率计提收益,同时冲减前期已经预提的收益; 2、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算利息; 3、债券釆用摊余成本法估值,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预提收益。同时,釆用公允价值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并计算偏离度,即影子定价。 当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规定目标时或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使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本集合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佘成本法计算的价值不会对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偏离度=(“影子定价”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一“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成本摊余”确定的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偏离度目标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本集合计划风险收益后确定。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同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集合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保证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按收益率每日确认收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按成本估值,到期确认收益。 6、基金估值 (1)证券投资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或由于投资品种变化或者投资范围调整而增加的基金品种,按照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法进行估值。若无约定收益,且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若无约定收益,且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果估值日分红确认,则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单位分红额后的差额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净值,按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 7、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 (1)初始交易日日终,本集合计划作为资金融出方根据质押率,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借给融入方,在质押期间按合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收入。 (2)购回交易日日终,由资金融入方将本金及期间利息一并归还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冲减初始交易的融出本金和应计利息。 (3)待购回期间,本集合计划无需对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权益变动业务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4)当融入方发生违约时,被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本集合计划)。若处置所得不足以清偿融入方的欠款(包括融入本金及合同约定的收益)时本集合计划应当在偿付发生当日将欠款金额暂时计入应收账款,同时本集合计划有权继续向融入方追讨。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管理人对集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八)估值程序: 1、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通过每日计提收益的方式,使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人民币1元。管理人只披露运作周期结束时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2、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不分级核算,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用于公开披露的资产估值结果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约定形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按照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返回给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估值结果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不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计划管理人和本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0.5%时,本计划管理人应通报本计划托管人并报本计划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因发生估值差错导致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损失的,由本计划管理人负责赔偿,本计划管理人在赔偿本计划资产或本计划持有人后,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存在过错的一方追偿。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计划不收管理费。 2、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1%÷当年天数 T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次月前5个工作日将上月计提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5、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6、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3项、第4项和第5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列入集合计划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二)管理人业绩报酬及风险准备金方式 管理人每日计算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总和的差额,并计入风险准备金。具体方法如下: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存续天数/365。(计算结果精确到0.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 ∑ui=∑各类集合计划份额x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x存续天数/365。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风险准备金=集合计划总净收益一∑ui。 如果集合计划总净收益∑ui,按照本合同“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之“5、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条款进行有限补足后,管理人将总净收益及风险准备金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补偿,直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实际收益率达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或者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完毕为止。如果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则不再补偿。 如出现风险准备金全部补偿后,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实际收益率仍达不到该类集合计划份额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则集合计划总净收益加风险准备金按照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风险准备金每日(如有)计提或者弥补,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若风险准备金仍有余额,管理人可以提取此余额的不超过80%的部分作为业绩报酬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后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风险准备金、业绩报酬费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三)集合计划的税收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 2、买卖证券、基金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二)可供分配利润: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按ui占∑ui的权重进行收益分配; 举例:集合计划有A、B两份额,A份额uA为1万元,B份额uB为3万元,,到期后集合计划净收益只有2万元。则A的实际收益为1*2/(1+3)=0.5万元。B的实际收益为3*2/(1+3)=1.5万元; 2、本集合计划根据每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收益情况,以集合计划各类业绩比较基准总和为基准,每日计提当日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准备金; 3、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份,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按去尾大小每户补0.01份的方式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配完毕; 4、本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可分配收益的100%; 5、本集合计划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集合计划支付方式釆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集合计划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在集合计划份额运作期到期日退出集合计划份额获得当期运作期的集合计划收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本集合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披露: 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如有收益则在其相应运作周期满集中支付,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分红方式为红利转份额分红方式。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对现有规则的修订、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红利再投资形成的集合计划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集合计划资产的损益。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考虑本金安全和满足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的当期稳定收益和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理念 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投资流动性高、安全性高的现金类、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作为投资标的,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主要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变化、货币政策、债券供求状况等因素,判断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相对变化趋势,制定债券投资策略,实施稳健的战略资产配置和积极的战术资产配置,并动态调整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力争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健回报。 2、债券投资策略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货币信贷政策、供求关系、收益率曲线和久期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债务进入备选债券库。并根据债券信用级别、流动性、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等要求确定约束条件,优选债券品种进入核心债券池。本计划持有债券的主体或债项评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评级不低于A-1),在2015年第一次合同变更之前,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若不满足以上要求,可继续持有至到期。主要债券投资策略如下: (1)个券优选策略 本计划将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持续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息票率、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重点选择较高到期收益率、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以及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及时有效地抓住信用债券本身信用变化带来的市场交易机会。 定性分析主要是指发债主体信用风险的定性分析,包括公司背景、公司行业地位、企业盈利模式、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外部流动性支持能力及债券担保增信等方面。 定量分析主要是指对发债主体财务数据的定量分析,主要包括盈利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现金流获取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四个方面。 (2)利率预期策略 本计划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计划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从而获取收益率曲线变形带来的投资收益。 (4)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策略 基于对发行主体和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考察,通过对作为抵押的资产质量和现金流特征的研究,分析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可能出现的提前偿付比例和违约率,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投资。本计划将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的投资比例,并且分散投资。 4、基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价值进行判断,选择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构建备选基金池,配置的基金包括债券型及货币型基金。 5、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投资策略 现金及准现金类资产包含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7天以内(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现金(包括结算备付金)等。本计划将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货币市场预期、银行存款的期限、债券逆回购的预期来确定现金类资产的配置,并定期对现金类资产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6、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策略首先,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标的证券选择标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经济周期、产业政策等动态分析,选择业绩优良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再次,管理人在考虑上市公司基本面、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对证券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测定,利用广州证券质押率测算模型计算标的证券质押率(指融资金额与标的股票市值之比) 同时,管理人在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并结合融入方财务状况、资产状况、风险偏好、资金用途和以往信用状况等有关信息综合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选择资质良好的融入方进行交易。 最后,管理人依据客户资信情况和担保品资质等情况,明确对应的履约保障机制和应处理措施。当融入方质押证券市值不足、资金交收违约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采取要求融入方补交担保品、处置质押的证券或者要求客户提前购回等措施。如处置融入方质押证券后仍不足初始交易金额的,向融入方追索。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以及投资品种发行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价值分析。 3、投资对象的期望收益和预计风险的匹配关系。本计划将在尽量稳健的前提下,选择收益和风险适宜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决策授权体系为四级体系,从上至下分别为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和资产管理总部。 管理人董事会为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议资产管理业务重大经营策略、资产管理规模等重大事项。 管理人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确定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及公司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产品的总金额等重大事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计划的发起设立及规模等重大事项的审批。 在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的授权下,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作为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的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负责具体执行总经理(总裁)办公会的决议和具体业务运作事项的管理和决策。资产管理业务的执行部门为资产管理总部,资产管理总部内部决策机构为投资决策小组,投资决策小组是资产管理总部的集体决策机构,向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负责,在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进行授权审批。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以召开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召开。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投资决策小组议事实行投票表决制,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同意,视为表决通过。投资主办在投资决策小组的授权范围内,执行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通过的投资决策,制订交易计划,形成交易指令,通知交易员执行。 2、投资管理程序 广州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投资监督五个环节。 (1)计划管理的投资人员及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和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经济、金融市场、货币政策、行业发展、公司经营等方面的研究报告。投资主办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例会,讨论确定研究成果和调研计划。资产管理总部投资决策小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会议,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相互交流研究成果,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投资经理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指引下,根据研究结果制定投资策略和证券池,并按照投资分级决策制度报投资决策小组和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审批。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按约定方式召开,就投资策略报告是否符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原则进行实质性评估并进行表决,就其中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行业分布及投资品种选择等提出意见并形成投资决议。 (3)投资经理根据投资决议构建计划的具体投资组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投资交易通过交易室集中统一执行,投资经理通过投资系统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在交易室执行指令,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分离制度。 (4)投资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并提出未来投资的计划。 (5)资产管理总部合规风控专员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汇报,并同时通报公司风险管理部门。 (三)风险控制 1、风险管理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部门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管理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动态监控原则:公司建立资产管理业务实时监控系统,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时、动态监控和自动预警; (7)隔离墙原则:资产管理业务应与公司证券自营、经纪、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场所、资金、账户、投资决策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静默期制度;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风险控制体系 管理人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组织架构体系分为四级,从上至下分别为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总部合规风控专员。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审议的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事项。 总经理(总裁)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资产管理总部提交的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资产管理业务重大风险问题进行管理和决策。合规及风险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新产品、新业务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风险进行分析与判断,并为资产管理业务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风险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环节、日常管理等有关情况进行监控并向公司领导、总经理(总裁)办公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报告;建立和完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资产管理总部合规风控专员主要负责资产管理总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执行工作。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证券有关制度的规定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稽核审计。 广州证券定期或不定期地聘请外部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审计。 3、全程风险管理控制 广州证券对集合计划的风险控制从制度抓起,针对各个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各种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措施和技术支持系统,将风险管理工作做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 (1)建立风险控制组织架构,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在制度层面,系统地制定了产品设计、投资管理、交易、营销和清算等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投资管理流程、权限管理、交易流程、证券库建立及维护、产品开发、客户服务机制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资产管理总部将市场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运营支持、风险管理等岗位分设、分权限管理,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 (2)建立完善科学的投资流程及证券库制度。建立和健全投资制度、流程,明确投资过程中各风险控制点关键指标及责任人员;证券库建立包括备选库和核心库二个层级,集合计划禁止投资证券库以外的品种,在投资系统根据投资制度设置投资规模的限制。证券库品种的入选和剔除依据品种的研究分析报告以及公司隔离墙制度。 (3)建立各种技术支持系统。从技术层面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技术系统,如投资监控、预警系统等,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4)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不同的集合计划账户进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减少手工操作,在技术上实现后台业务流程计算机化,同时加强后台不同部门之间、与托管行、直销、代销网点之间数据的交叉核对。 (5)通过现有风险管理系统和专项检查对风险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与监控。建立风险控制的报告机制,定期评估和总结风险控制工作效果。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1、集合计划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披露 披露时间: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披露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 披露方式:本集合计划的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年化收益率等信息将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3个月内通过管理人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13、其他需要临时报告的情形。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的开通和处理方式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符合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下,并经管理人同意后,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是否可以展期:否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2、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集合计划;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计划不能存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i.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ii.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5)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iii.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iv.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v.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等方式知悉有关集合计划运作的信息,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 (4)按持有份额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违规转让其所拥有的计划份额;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进行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依法对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7)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 (8)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 (8)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其他原因解散时,与托管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金的返还事宜; (9)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 (10)因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因托管人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对集合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2)按照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依法为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 (2)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3)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4)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情况; (5)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托管协议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予以制止。如指令已生效,则按指令划款后,及时要求管理人纠正。 (7)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8)对集合计划的有关信息恪守保密的义务,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得先行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但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应司法、行政等机关要求对外提供,向所聘请的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情况的报告; (10)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1)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2)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1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5)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的机构的集合计划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集合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因该等机构故意、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当事人应保证向本合同另一方提供的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是由于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所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初始过错方承担。 (7)管理人及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托管人所在地法院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十四、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集合计划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防范措施:本计划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明确限制,通过承担适当的风险获取投资收益。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等要素的分析来对市场利率走向做出合理预判,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管理人将组织投资研究人员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经营主体的变化,对投资品种建立动态的投资品种研究跟踪机制,对各投资品种所涉及的基本面资料和数量化模型进行跟踪研究,坚持各项投资决策必须建立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能以最快的速度做出合理的修正决策,及时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减少市场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流程与风险控制机制,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防火墙措施和投资限制制度,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保证集合计划投资的合法合规性,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同时本计划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定期对本计划的投资与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减少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本计划对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和投资比例有着明确约定,管理人将保持一定的现金类资产比例,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退出需求。 本计划还设计有巨额退出制度,当单个开放日本计划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前一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时,可进行顺延退出或暂停退出,给其他资产变现留下充足时间,减少变现损失。 为防止投资过度集中,导致投资品种在投资组合的正常调整中难以卖出或冲击成本过高的情况,本计划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流动性较高的品种,并对投资组合中单支证券的集中度(占该集合计划的资产比例、占该证券发行量的比例等)进行控制。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发行人倒闭、信用评级被降低、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集合计划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信用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集合计划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集合计划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根据除国债、央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信用风险等级构建备选库,并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采取分散化的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组合整体违约风险水平;对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内部评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与各交易对手的最大交易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实力较弱、评级不高的交易对手选择风险较低的结算方式甚至不允许交易,以降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五)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本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做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将重视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建立了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进行公告。 (六)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收益率,从而对本计划产生再投资风险。 (七)技术或系统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1、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受理后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1000份时,委托人面临剩余份额强制退出的风险。 2、当本计划推广期、开放期出现超额募集情况时,管理人将根据“金额优先”原则对委托人参与申请进行确认,从而导致部分参与申请将不被确认的风险。 3、本计划合同变更时,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披露相关信息。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通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委托人已经同意合同变更。 4、收益不确定的风险 (1)、本集合计划重点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并可能持有较大比例的银行定期存款资产。当出现银行定期存款提前解付,本集合计划将丧失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仅获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从而产生机会损失。同时,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在变现时,也存在买卖价差损失的可能。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本集合计划某时点出现负收益,即使管理人以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仍有可能无法全部弥补损失,导致客户本金损失的风险。 (2)、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期。自动参与的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确定计算收益。投资者存在其收益率随业绩比较基准调整而波动的风险。 5、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 (1)、信用风险 风险主要是指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入方未能履约而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融入方在交易期间违背协议中约定的承诺及融入方在购回交易日未履约购回,质押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后,集合计划资产可能仍面临损失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 1)股票持有人违约后,因标的股票流动性差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处置全部或部分股票的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在股票质押式回购待购回期间提前终止,但回购未到期或违约处置未完成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无法及时收回投资的风险。 (3)、限售股风险 限售股风险包括: 1)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2)质押标的证券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违约处置时仍处于限售期,无法及时处置的风险。 (4)、司法冻结风险 司法冻结风险是指标的证券被质押后,因资金融入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标的证券无法被及时处置的风险。 (5)、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 融入方提前购回风险是指融入方提前购回,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及时获得既定投资的风险。 (6)、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标的证券价格下跌、停牌、退市等原因导致其价值损失,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安全性。或者因市场利率大幅变化,客户融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而要求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导致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7)、未履行职责风险 管理人未按照约定尽职履行交易申报、合并管理、盯市、违约处置等职责从而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8)、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风险 目前市场没有通用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方法。正常情况下管理人对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估值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但当发生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延期购回或违约时,在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或届时市场通用的方法估值。由于估值方法的调整,进而影响集合计划的收益水平,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收益水平为负,从而对投资者产生风险。6、网上交易及电子签名风险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公众网络,网上申购或交易具有诸多风险,包括网上申购交易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传输不及时、黑客攻击等情况。 防范措施: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将采取包括采购病毒防火墙、加强培训等措施,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维护,确保电子系统的安全运行。 7、摊余成本法估值风险 本集合计划按“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该估值方法是将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据此所计算的委托财产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当由于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或管理人调整投资组合而出现变现投资标的的情形时,变现价格与摊余成本法估值价格的差异将于变现当日集中反映,从而可能导致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较大幅度的变化(具体而言,当估值价格高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跌;当估值价格低于变现价格时,变现当日实际资产净值可能将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从而导致实际资产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此外,本计划的风险准备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提取,计算和提取时可能并未考虑资产净值的浮盈或浮亏。 资产委托人应关注按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之间的偏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及后果。 (九)其他风险 1、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或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2、因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产品清算时因存在不能变现资产而面临的不能及时回收全部资产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管理人将加强集合计划的风险揭示,本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均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各种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前应详细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管理人将重视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危机的防范和处理,建立了严格的突发事件处理制度,根据其影响程度大小决定特殊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进行公告。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签署后成立。 本合同成立后,经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确认,合同生效:如本合同变更通过重新签订“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在该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原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失效。 (二)合同的组成 《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经管理人确认有效的委托人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材料和各推广机构出具的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1、本合同签署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自该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相关内容及条款按该修订办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委托人特此授权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集合计划合同及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更新或修改的内容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满5个工作日后生效。委托人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在更新或修改内容生效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退出本集合计划。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管理人须在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合同变更征询意见。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应在征询意见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出本集合计划的申请;委托人未在前述时间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也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解约手续的,管理人有权在合同变更日集中为委托人办理退出手续。 3、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4、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5、如有合同变更通过重新签订“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新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同时在该生效日之前签订的原资产管理合同同时废止。 二十七、或有事件 本合同所称的或有事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可能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 委托人在此同意,如果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上一条所述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并无须就此项变更和委托人另行签订专项协议。但在转让前管理人应以信息披露的形式通告委托人。管理人保障委托人退出本专项计划的权利,并在届时的通告中对相关事项做出合理安排。 管理人应当保证受让人具备开展此项业务的相关资格,并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管理人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本合同应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共同签署的《广州证券·红棉安心回报年年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签署页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