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6-20 08:41:4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聚利分级”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聚利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5月23日,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18日17:00止。2017年6月1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115,172,590.30份,占权益登记日聚利A总份额的84.14%,出席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21,405,679.10份,占权益登记日聚利B总份额的66.5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出席的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聚利A基金份额总数为1,115,172,590.3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聚利A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聚利A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聚利A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聚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受托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出席的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聚利B基金份额为521,405,679.1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聚利B基金份额总数为 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聚利B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聚利B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聚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受托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50,000.00

二、中银聚利分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决议生效后的基金转型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的转型安排如下:

1、赎回选择期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期间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7日。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

(1)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比例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配比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聚利A与聚利B不超过7:3的限制。

(3)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净值

自赎回选择期首日起,聚利A不再获取约定收益,聚利B不再内含杠杆机制,两级份额各负盈亏。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4)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5)在赎回选择期间内进行聚利A、聚利B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具体赎回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中银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折算为1.0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并对投资者未赎回的中银聚利A和聚利B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后的基金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3、《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4、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生效日当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7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17年6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6月17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以及2017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过渡期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不再执行,相关后续安排详见《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选择期及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724号《关于准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12661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委托代理人:张艳蓉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薛松的监督下,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计票人张艳蓉、张寒露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十八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A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1,115,172,590.30份,占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聚利A总份额1,325,433,422.45份的84.1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115,172,590.3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聚利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聚利A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聚利B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521,405,679.10份,占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权益登记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聚利B总份额783,639,719.65份的66.5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521,405,679.1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聚利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聚利B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