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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选择期及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开放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06-20 08:41:45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0631

赎回选择期安排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18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6月19日进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生效的公告详见2017年6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上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议案的说明,本基金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17日进入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内开放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赎回,但不可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6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的有关约定

赎回起始日 2017年6月20日

赎回终止日 2017年7月17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A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632 000633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赎回 是 是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否 否

2. 日常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有关规定,2017年6月20日--2017年7月17日为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之赎回选择期,开放本基金之聚利A份额(以下简称“聚利A”)和聚利B份额(以下简称“聚利B”)赎回。在赎回选择期内,仅开放聚利A、聚利B份额的赎回,不开放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聚利A 、聚利B份额的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赎回选择期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聚利A、聚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3. 赎回选择期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请将其全部或部分聚利A、聚利B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2赎回费率

聚利A、聚利B份额无赎回费。

3.3其他与赎回选择期赎回的相关事项

3.3.1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3.2 在赎回选择期内的工作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聚利A、聚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3.3.3 在赎回选择期内的工作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3.4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聚利A、聚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聚利A、聚利B份额的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销售机构

4.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4.1.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4.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5. 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比例、份额配比和基金份额净值披露安排

5.1 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比例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5.2 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配比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聚利A与聚利B不超过7:3的限制。

5.3 赎回选择期内的份额净值

自赎回选择期首日起,聚利A不再获取约定收益,聚利B不再内含杠杆机制,两级份额各负盈亏。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6. 赎回选择期内基金费用的收取

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赎回选择期间内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聚利A、聚利B的赎回的,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相关基金费用后续收取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完成后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本公告仅对2017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本基金赎回选择期内的开放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7.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7.3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的投资比例限制。

7.4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再受聚利A与聚利B不超过7:3的限制。

7.5自赎回选择期首日起,聚利A不再获取约定收益,聚利B不再内含杠杆机制,两级份额各负盈亏。聚利A份额、聚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7.6有本基金赎回选择期内的开放日开放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7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7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自2017年6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的提示性公告》、2017年6月17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开放赎回业务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B份额折算方案公告》以及2017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聚利A份额开放过渡期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不再执行,相关后续安排详见本公告及后续相关公告。

7.8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