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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6-23 07:41: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7年5月24日至2017年6月19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20,000,6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35,600,228.25份的56.18%,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20,000,600.0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上述费用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6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6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特此公告。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3日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13993号

申请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委托代理人:龙怡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

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心58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

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陈晨的监督下,由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龙怡、陆昕晨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0,000,600.00份,占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权益登记日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35,600,228.25份的56.1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20,000,6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华宝兴业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