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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1-07 06:5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并终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7,202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9月28日)基金总份额的59.77%,其中同意的份额为:47,202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47,202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1月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且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11月8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