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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12-20 06:52:44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发布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1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17:00点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2日,即在2017年12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含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和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17:00点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7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会议,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会议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的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请参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的第(3)项及第(4)项内容。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自身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自身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18年1月22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70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0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号/证券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年月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德邦德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内德邦德信A类基金份额的证券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1月22日17:00点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号/证券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外德邦德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证券账号指持有本基金场内德邦德信A类基金份额的证券账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号/证券账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于2017年3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98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经2017年4月14日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1日正式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自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之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本次《基金合同》终止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终止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可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并予以公告。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并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