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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12-22 07:45:03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18日17:00时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陆丹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中国电子大厦B座16层新沃基金

联系电话:010-58290657

邮政编码:10008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988(免长途通话费)或010-58290657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说明》(见附件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5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invo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天元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 《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附件三 《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提前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说明

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22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议案相关情况如下:

一、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一)在通过《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若恢复该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最后运作日,投资者在该日15:00前仍可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自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如本次会议议案未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重新安排,并及时发布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决议生效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自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结算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

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一)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履行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托管行、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三: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关于终止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新沃鑫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样本)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盖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