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2-26 07:0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989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2日)基金总份额的55.23%,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份额为:198,989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98,989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12月25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5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终止本基金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2017年12月27日起进入清算期,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公证书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129648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仅限用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711304338。

委托代理人:张蕊,女,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199205110085。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委托张蕊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7年11月16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并确定2017年11月22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7年11月17日、2017年11月20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17:00向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年12月25日上午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崔健雄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608室出席了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表张蕊、王楠对截止至2017年12月22日17:00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孙冬明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360,271.00份,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198,989.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23%,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989.0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附件一:《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11月22日2017年12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的议案为《关于终止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1月22日,投票时间为2017年11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顺长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989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5.2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8,989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张蕊王楠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孙冬明

公证员:甄真崔健雄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