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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3-02 06:49:31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3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建信创业板ETF(场内简称:创业板F)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159956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3月7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3月7日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登记机构在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及调整时,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时间、方式等)将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3.4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