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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03-22 14:21:30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代码:003250;C类份额基

金代码:003251;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10月19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 具体

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调整后的 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180日 0.50%

N≥18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

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个月为30日。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并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金《基 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

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

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2日

附件: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基金合同的订

立依据。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相关释

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19条补

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7、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23条补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申购的措

施。

9、 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9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24条

补充。

因上文增加内

容变动序号。

完善表述。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24条

补充。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

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21条补

充。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

南路700号

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

万捌仟肆佰零壹元人民币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

路345号

注册资本:叁拾捌亿玖仟玖佰柒拾玖

万肆仟零捌拾壹人民币元

根据本基金实际情

况更新基金托管人

信息。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18条

补充。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上述第(12)条除外),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15-18条补充。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24条补

充。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第26、

27条补充。

补充应当编制

临时报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