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关于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14:21:31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

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 )对旗下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招

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

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

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约定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本

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

费。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招弘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招弘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无

56、《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