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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6 16:03: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对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附件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本次修订是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仍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取。

上述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亦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021-50509666)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2:《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1:《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增加《流动性风险规定》的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情形;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增加以下条款:

……

(3)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 或“(2)

部分延期赎回”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

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一)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王炯

七、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十二、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

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

回购、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等,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

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投资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

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金融工具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央行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等,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

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

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

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6)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

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六)投资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7)、(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四、基金

资产的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附件2:《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法定代表人:王炯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

的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央行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等,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品

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

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较高

的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离债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央行票据、资产支

持证券等,以及部分股票、权证等等权益类品

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

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

所得的股票、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等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比例合计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4)+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包括含权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并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5)、(9)、(13)、(14)项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