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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2018-03-29 14: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截止2018年3月28日,本基金资产净值0.10亿元,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2018年3月29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资产清算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及代码:工银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00378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12月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终止《基金合同》技术可行性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充分准备。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仅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的《工银瑞信丰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一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本基金最近一个开放期为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3日,自2018年1月4日起进入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四、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约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五、基金财产清算中的事项说明

考虑到进入清算期后,一些资产不能完成变现或收回,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剩余财产的及时取得,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对以下资产进行垫付,具体如下:

(一)停牌证券

如最后运作日交易时间结束仍有持仓证券,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证券资产最后运作日的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证券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待停牌证券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卖出变现。

待全部停牌证券复牌并卖出变现后,若实际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实际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损失。

(二)结算备付金、保证金及应收利息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以及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等,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六、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司承诺在清算过程中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将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布,并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可以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11-9999(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