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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2018-03-31 18:13:52

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734号文准予募集,《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6月28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

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

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

修订内容,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履行了适当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

公告。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

调整为1.5%,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

取。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转换

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

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

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4、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不含)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

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

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

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附件:《<中融融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

(无)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无) 新增: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6、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6、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新增: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

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50%的。

发生上述第1、2、3、5、6、8、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

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实施延

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

理。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可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

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放

日,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

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29 层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80%;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新增: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第(2)、(10)、(15)、(16)条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