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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6-16 17:55:06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2016年3月2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于2018年5月4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首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触发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本基金将依法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于2018年5月2日及2018年5月3日在上述媒介连续2个工作日披露提示性公告,详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5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28.2873亿元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

  注:截止到2018.03.31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年2月至2014年12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年1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2009年3月至2015年5月,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在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科技信息部总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财务审查委员会副主任;2016年7月至今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兼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周宜洲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2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11年10月至2016年12月,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任山西太钢集团先进材料工程技术研究院董事长;2016年8月至今,任山西钢科碳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1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划委员会副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傅志明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晋能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2000年1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合伙人。2014年10月至今,任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容和平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1年6月至2010年6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教授;2011年5月至今任山西工商学院副院长、教授;2012年4月至2017年10月任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4年4月起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16年5月退休);2008年9月至今兼职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2014年10月至今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1月至今任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5年12月至2009年3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院长助理;2009年4月至2013年7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年4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4年7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8月至今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山西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年4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书;2011年8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人、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6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10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2015年2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2010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2016年6月至2018年2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资本运营部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2016年12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任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7年1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5年3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2015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7年10月至今,任长治市经济建设投资服务中心主任;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今历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部副主任、主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2013年8月至今任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2013年6月,历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审计处副处长、处长;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2017年2月至今任山西焦煤集团飞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5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山西省经贸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处长;2010年3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5月至今任山西经贸集团技改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年6月至今,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12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2017年12月至今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原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9月至今,任山西久晖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6月至今,任山西澳坤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4月至今,任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山西中电科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3月至今,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12月至今,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7年8月至今在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87年8月至1992年10月,在财务部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10月至2007年5月,历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2007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总会计师;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原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监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

  翟太煌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研究所所长、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6年4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6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士,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6年7月至2008年1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2008年2月至2016年5月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公司总裁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孟有军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2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1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乔俊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2月至2015年5月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年10月至2010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党委委员。2010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汤建雄先生,学士学位。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3年10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09年4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8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年7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王怡里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高晓峰先生,学士学位。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1999年8月至2010年3月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期货处和上市处;2010年3月至2014年8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期间,2016年8月至2017年1月挂职山西金控集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总监。

  4、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年9月,加入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至2011年9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5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2015年4月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任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志贵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蔡文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2006年12月至2008年11月在毕马威财务咨询担任财务咨询师;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在美国Cowen Group投资银行担任行业分析师;2010年2月至2012年6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年7月,在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任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2月加盟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目前担任权益投资总监。2016年7月起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担任山西证券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月起担任山西证券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蔡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志贵,基金经理;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蔡文,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合规总监: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合同和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核;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组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6)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整体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拟定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标体系;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分析、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7)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稽核,检查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和稽核审计部。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体执行合规管理与稽核审计工作,并协助合规总监工作。合规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2667.97亿元。2018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00.9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5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9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泰鹏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琪

  联系人: 付文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 董嘉文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苗明

  客服电话:800-28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欲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文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zlfund.cn

  (1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1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第一上海中心C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2)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https://www.dtfunds.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负责人:黄宁宁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433320

  经办律师:林雅娜、雷丹丹

  联系人:林雅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11号新城文化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武丹

  联系人:武丹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的类型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1、担保人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投保”)

  2、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写字楼9层

  4、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联系人信息

  仝晗:(010)88822726

  侯楠:(010)88822507

  7、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8、注册资本:45亿元人民币

  9、经营范围:

  担保业务:基于公共融资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债担保、信托融资担保、开放式保本基金担保、资产证券化产品担保等;基于银行间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企业短期融资券担保、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担保、中期票据融资担保等;基于资本市场的业务:主要包括股票抵押融资担保、股票定向增发担保、公司债发行担保、次级债发行担保等;与银行合作开展的业务:主要包括贷款融资担保、信用证融资担保、承兑汇票融资担保,房地产结构性融资担保、过桥融资及收购,政府采购履约融资担保等;保证担保业务:主要包括工程保证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支付保证、维修保证、供货保证、交易履约保证等;受托担保业务:主要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的委托,对政策性担保资金或担保基金进行运营和受托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依托公司规模生产金融基础资产和对非标准金融产品进行标准化的能力,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情况,为客户提供适合自身需求的投资产品及服务。主要业务包括增信类、主动管理类和中介服务类。

  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业务是通过构建大数据管理、数据交互、客户管理、定价和综合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为合格投资者、金融机构、企业提供安全、专业、多元、便捷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其它金融服务。

  (二)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

  1、截至2017年9月,中投保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1499亿元,不超过其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人民币66.64亿元)的25倍;截至2017年9月为共40只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589.57亿元,不超过其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倍。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管理人为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基金份额A 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基金份额A持有人和/或基金份额C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A和/或基金份额C与保本周期到期日相应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本基金基金份额A与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及保本赔付差额。

  (3)保本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两个公历年后无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提前到期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为15%,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指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的比率: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保本周期内份额累计分红-1.00)/1.00×100%。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同时重新开始计算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9)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则担保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6、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直至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实际支付的代偿款项为止)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无效而导致乙方支出的赔偿款项、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与差旅费、通讯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7、担保费的收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计提并累计至每月月末,并在下一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担保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按本条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本期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2%×1)/当年天数。

  (五)保本机制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下同)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金额和保本偿付差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项下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思维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承担保本责任,在非提前到期的情形下,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两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提前到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提前到期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在保本周期内,如果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10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都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的触发收益率的第10 个工作日当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该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之后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对于前述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换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保本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2)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3)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仅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8)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第2款中第(3)项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应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基金份额A和基金份额C分别计算保本偿付差额。

  (3)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到期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2)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 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3)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保证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5)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6)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认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4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此处的“赎回”和“转换出”分别以赎回申请日和转换申请日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以及该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和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保本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或同意承担偿付责任。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

  控制投资者本金损失风险,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八、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安全资产(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及风险资产(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确保对安全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照“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金一定比例的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率;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在CPPI策略的基础上引入TIPP策略。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CPPI 相同,不同的是TIPP策略会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TIPP 策略相比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因此上涨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策略是一种较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CPPI+TIPP”的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本底线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再将股票仓位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标,预测未来走势,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信用风险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构造债券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本基金采用剩余期限与保本周期到期期限匹配的投资策略,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深入分析财政政策以及货币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收益。

  (4)本基金通过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持有一定时间后,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间利差的分析判断,发掘不同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利用这种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6)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资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同时采用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保本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的仓位、久期和个券资质,并根据前述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力争获取超额收益,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7)本基金根据市场资金面的情况等因素适时地灵活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法,采取配置和交易相结合的思路,精选前景行业的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是两年,以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三、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山西证券保本基金A类

  ■

  2.山西证券保本基金C类

  ■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

  注:1、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和四、投资限制)的有关约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中,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A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基金份额C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份额A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A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A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更新了“重要提示”中相关内容。

  二、更新了“一、绪言”中相关内容。

  三、更新了“二、释义”中相关内容。

  四、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相关内容。

  五、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中相关内容。

  六、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相关内容。

  七、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相关内容。

  八、更新了“十、基金的投资”中相关内容。

  九、更新了“十一、基金的业绩”中相关内容。

  十、更新了“十三、基金资产估值”中相关内容。

  十一、更新了“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相关内容。

  十二、更新了“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中相关内容。

  十三、更新了“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相关内容。

  十四、更新了“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中相关内容。

  十五、对部分其他表述进行了更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