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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9-15 17:46:48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新华鑫安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

年4 月2 日中国证监会【2014】351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8 年

2 月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

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

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

失。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8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3

七、基金的存续...................................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九、基金的投资................................... 46

十、基金的业绩...................................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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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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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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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新华鑫安

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精选低波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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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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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2、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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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1、元:指人民币元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4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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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010)68779666

传真:(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

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320 6.07%

合 计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金融学博士。历任原国家经委中国企业管理协会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中国企业报社社长,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秘书长,重庆市政府副

秘书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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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张宗友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太平

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三明先生:董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历任泰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组合经理、合众资产权益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中

英益利资产管理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于芳女士:董事。历任北京市水利建设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及法务专员、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宋敏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法官、中国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法务人员,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张贵龙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山西省临汾地区教育学院教师。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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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别冶女士:职工监事,金融学学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每日经济新闻》、

《第一财经日报》财经记者,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体经理,现任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

3、高级管理人员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大通证券投行总部综合部副总经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天治基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总经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建波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天津中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申银万国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

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理财服务部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贲兴振先生:任职日期2014年6月18日—2015年10月23日;

姚秋先生:任职日期2014年8月7日-2016年12月30日。

(2)现任基金经理

赵楠女士:经济学博士,6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7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宏观研究、策略研究、信用评级,历任新华纯债添利债券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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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安享惠金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新华惠鑫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滨先生:管理学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固定收益

投资经理、中国民生银行投资经理、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 年6

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与平衡投资部副总监、新华壹诺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活期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张宗友先生;成员: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崔建波先生、投资总监

助理于泽雨先生、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金融工程部副总监李会忠先生、固定收益

与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基金经理付伟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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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按时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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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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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督察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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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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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

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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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

告。自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

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

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

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 余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 年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42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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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

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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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陈静

公司网址: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廉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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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杨文川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宋恒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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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95587

网站:www.csc108.com

1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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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黄英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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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2 期53 层12-15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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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2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

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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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凯隽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唐诗洋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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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059-8888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2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875-9885

联系人:盛海娟

公司网站:www.niuji.net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马林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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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晔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站:www.chtfund.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威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 张蕾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34)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 号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5)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经济日报社A 座综合楼712 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客服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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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何雪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38)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39)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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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陈铭洲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2)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项晶晶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冠捷大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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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4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46)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www.yixinfund.com

4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里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号北美广场A1002-A10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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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4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49)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 期C5 栋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客服电话:400-821-3999

50)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 www.dtfunds.com

5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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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上证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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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 号院2 号楼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 号院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5-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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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 年4 月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35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 年5 月26 日至2014 年6 月13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4]552 号确认,《新华鑫安保本

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 年6 月18 日生效。

根据《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

满时,若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转

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 年1 月26 日第三个

保本周期到期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2018 年2 月3 日起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精选低波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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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变更登记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

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

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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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销售机构包括场内销售机构和

场外销售机构。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场内销售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

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

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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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相关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

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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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 元,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 元。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 元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 份基金

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

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 份之情况,不受此

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且申请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

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

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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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

体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1.20%

200 万元≤M <500 万元0.80%

M≥500 万元按笔收费,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1.50%

7 日≤Y<30 日0.75%

30 日≤Y<6 个月0.50%

Y≥6 个月0%

注: 1 个月以30 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原基金份额取得之日或申购申请

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对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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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

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

分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1:某投资者投资6,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

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0%)=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000=4,926.1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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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选择投资6,000 元本金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 元,可得到4,926.11 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通过场内交易投资6,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92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26×1.2000=5911.20 元

退款金额=6,000-5911.20-88.67=0.13 元

即:投资者投资6,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926 份,退款0.13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通过场外或场内赎回,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5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680=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10,680.00 ×1.50% = 160.20 元

赎回金额= 10,680.00 -160.20 = 10,519.8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为5 日,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是1.06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19.8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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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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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

申请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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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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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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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变更为“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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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组合中,精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

重点投资,力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持续稳定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

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0—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对

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

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A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算股

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50%的股票视作低

波动率股票。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综合运用定性及定量方法,通过对国内外各重要经济指标的分析,判断宏观经

济当前的运行周期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一步结合估值水平、制度和政策变化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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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市场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

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度。

(2)战术性资产配置策略

紧密跟踪市场流动性、资金流向及供需关系等市场运行状态指标,深入分析突

发性事件对于市场的作用深度及影响广度,在已设定的基本配置比例中枢及偏离幅

度的范围内,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中短期配置比例,以从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最大

程度地获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具有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作为备选股票库,采用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

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重点精选其中具有价值低估且质地优良的低波动股票进行投资。

(1)低波动率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对

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

本基金将定期及不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

A 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

选取排名前50%的股票视作低波动率股票,并列入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对于由于

上市公司分拆、合并、长期停牌或其他因素等导致的交易数据出现异常变化,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上标准及时调整。

如日后基金管理人发现其他更为合理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有

权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投资策略,以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为原则,选择新的低波动率股票界定标准,并在指定媒介进行相关公

告。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精选策略主要把握对上市公司价值及品质的分析和研究,重点挖

掘具有价值低估及质地优良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上市公司价值的评定

采用绝对估值及相对估值方法对上市公司价值进行综合评定。

① 绝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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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的行业及个股属性,运用现金流贴现模型(DCF)、权益自由现金流贴

现模型(FCFE)以及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等估值方法,综合评定上市

公司内在价值,对于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内在价值的股票将成为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

象。

② 相对估值

依据不同的行业类别,选择不同的相对估值方法,如市盈率(P/E)、市净率(P/B)、

市现率(P/CF)、市销率(P/S)及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 等。在运用相对估值法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进行行业内的横向比较以及基于经济周期的历史总想比较,

全面评定上市公司的相对价值。

2)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

在对上市公司品质的评定上,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①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主要分析公司盈利的构成、盈利主要来源、公司盈利模式和扩张方式等,在指

标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历史的及预测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是否具有业绩爆发催化剂

主要分析公司是否具有诸如新产品、新技术、资产注入及重大合同等事件带来

业绩爆发式增长的催化因素,并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深度、作用的时

间长度以及因素自身存在的稳定程度。

③核心竞争力

主要分析上市公司是否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该技术是否具备一定的竞争壁垒;

是否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未来公司主业的产品线是否存在进

一步延伸的可能;在所属的细分行业是否已经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较为强大的品

牌和良好的口碑等。

④法人治理结构及管理层能力

主要分析公司股权结构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股东大会制度以保障中小

股东利益;董事会权利的合理界定与约束;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力如何;公司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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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建立了对管理层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管理层是否具有良好的诚信度;管理层是

否稳定。

(3)行业配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依据行业周期轮

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

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结合对我国行业

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从经济周期因素、行业发展政策因素、产业结构变化趋势因

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

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

定量分析方面,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

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润增长率)、行业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

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上述三项指标的数值均大于1 的行业本基金将进行超额

配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险为主要目标,同时根据需

要进行积极操作,以提高基金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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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

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4、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

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握市场的短期波动,

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5、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

资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

投资指令。交易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

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

出判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股票分析师提供行业

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分析师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分析师结

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

的分析判断和分析师的投资建议,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

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

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

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

须经过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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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

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交易部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规

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

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

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

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

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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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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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波动率加权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沪深300指数为样本空间,

选取历史波动率最小的100只股票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部分低波动率

股票组合的表现状况,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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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

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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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益投资212,619,702.30 47.10

其中:股票212,619,702.30 47.10

2 固定收益投资60,124,000.00 13.32

其中:债券60,124,000.00 13.32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53,440,415.13 33.9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17,850,144.45 3.95

7 其他各项资产7,385,783.67 1.64

8 合计451,420,045.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37,720,361.00 8.73

C 制造业50,833,009.39 11.7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7,018,903.85 6.25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2,225,166.72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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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26,812,606.00 6.20

J 金融业31,778,444.00 7.35

K 房地产业17,780,313.20 4.1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1,226.14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8,369,672.00 1.94

S 综合- -

合计212,619,702.30 49.20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900 长江电力

1,66

9,600

26,947,34

4.00

6.24

2 600028 中国石化

2,85

8,700

18,552,96

3.00

4.29

3 601318 中国平安

214,

500

12,565,41

0.00

2.91

4 600377 宁沪高速

1,34

6,384

12,225,16

6.72

2.83

5 001979 招商蛇口619, 11,802,31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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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3.20

6 600030 中信证券

680,

700

11,279,19

9.00

2.61

7 300059 东方财富

828,

100

10,914,35

8.00

2.53

8 601225 陕西煤业

1,30

2,600

10,707,37

2.00

2.48

9 002153 石基信息

345,

297

10,013,61

3.00

2.32

10 600660 福耀玻璃

382,

800

9,841,788

.00

2.2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20,000,000.00 4.6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20,000,000.00 4.63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40,124,000.00 9.28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

0

合计60,124,000.00 1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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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180

0589

18 京

粮SCP002

400,00

0

40,124,00

0.00

9.28

2

17020

7

17 国

开07

200,00

0

20,000,00

0.00

4.6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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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遣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727,874.5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5,540,937.53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1,115,973.11

5 应收申购款998.50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7,385,783.6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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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 年2 月3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8 年6 月

30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

-7.01% 0.46% -7.57% 0.75% 0.56% -0.29%

2018.2.3-201

8.6.30

-14.33% 0.55% -11.87% 0.82% -2.46% -0.27%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

动的比较

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2 月3 日至2018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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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18 年2 月3 日成立,至2018 年6 月30 日披露日未满一年;

2、本基金建仓期为6 个月,本报告期,本基金处于建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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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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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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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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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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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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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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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

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登记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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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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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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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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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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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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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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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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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8、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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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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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

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 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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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由于债券价格的不利变化导致基金损失的可能性。根据引起债券(股票)价格

波动的主要因素,市场风险主要分为:

1、政策风险: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债券(股票)波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债券(股票)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利率风险:中央银行基准利率的调整或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引起债券(股票)

价格的波动,因此可能造成相应的损失。

本基金可持有不同到期时间的债券产品,因此,对于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较

长的债券来说,利率风险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合理的剩余期限结

构,规避可能的相对较大损失。同时尽量提高对利率预测的准确性,减少利率风险

和再投资风险。

4、再投资风险:票据、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

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与利率风险呈反向关系。

(二)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

款项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内容。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对象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

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均发展成熟,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具有良好

的流动性,正常情况下能够满足本基金运作的流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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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低波动率特质的股票,备选股票库充足。在组合构建过程中,

本基金将坚持组合管理和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降低投资风险。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可以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采取

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

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因

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

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

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款

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等风险。

(三) 现金储备管理风险

债券基金的特殊性质要求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应对较为频繁的赎回需

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可能存在现金备付不足而需以较高利率融资,或者现金备

付过多而损失相应的投资机会,从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四)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从整体看来,本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信用等级都非常高。例如,国债、AAA 级企

业债,央行票据以及相关品种的回购,信用风险很低甚至为零。但是,随着短期资

金市场的发展,本基金的可投资品种增加以后,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

比如,商业票据可能出现企业拒绝支付的情况,这些潜在的风险会给投资者带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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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影响。本基金将利用基金管理人所具有的行业和公司分析能力,采用国内外成

熟的信用分析方法,对信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来控制信用风险。

(五)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发生交收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

影响。

(六)管理风险

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水平、经营管理能力,会影

响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和具体投资操作,如果发生失误,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公司将通过内部研究分析和投资决策授权

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公司将对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等方式,加强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合法合规性管理。

(八) 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九)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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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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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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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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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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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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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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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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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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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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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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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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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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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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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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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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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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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与将来颁布

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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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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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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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 号力帆中心2 号办公楼第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 座

邮政编码:100089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日期: 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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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

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

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

低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2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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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所指的波动率以每只股票过去一年的日收益率标准差作为计算标准。

对于上市时间不满一年或交易时间少于半年的股票不参与计算。本基金将定期及不

定期对备选股票库进行调整。理论上,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A 股市场所有可参与计

算股票的波动率进行计算,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序,选取排名前50%的股票

视作低波动率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低

波动率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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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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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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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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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

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

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

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

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

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托

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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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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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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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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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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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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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或备

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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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四)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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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2018 年1 月19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

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3、2018 年1 月23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运

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补充公告。

4、2018 年1 月24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5、2018 年1 月25 日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发行文件。

6、2018 年1 月25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新华鑫安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运作后相关业务规则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7、2018 年3 月16 日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8、2018 年3 月30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8 年3 月30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18 年4 月3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济安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2018 年4 月23 日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一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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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18 年5 月16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2018 年5 月21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津

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18 年5 月22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5、2018 年5 月25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北京

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2018 年6 月30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18 年半年

度资产净值的公告

17、2018 年7 月4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浙江金观诚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8、2018 年7 月7 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

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9、2018 年7 月19 日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2 季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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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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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精选低波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9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