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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公告

2018-10-16 15:27:08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817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04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金元顺安沣顺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年 10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年 10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8年 10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8年 10月 23 日

注: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并自 2018

年 10 月 30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

2、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在此期间,投

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23 日至2018年 10月 29 日,并自 2018 年 10 月30 日起进

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

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3.2申购费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费率

申购金额<100 万 0.60%

100 万≤申购金额<500 万 0.40%

申购金额≥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注: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的情

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1.50%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

0.00%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3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当日)起,

至该日六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月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月无此对应日期,则取当月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

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

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4

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

换。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以及已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

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原则:

(1)“份额申请”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

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

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6、基金销售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2850 5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户服务专线:400-666-0666、021-68882815

网址:www.jysa99.com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查询相关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666)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事宜,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ysa99.com)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