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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基金合同情形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2018-10-24 06:49:29

关于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触发基金合同情形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公告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于2015年11月17日基金合同生效。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情况下,将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本基金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不变。现本基金已出现上述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本,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变更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8年10月23日,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已触发上述条款,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应转换为可每日申购和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同时终止附加管理费计提。

二、法律文件的变更

因为触发基金合同的约定条款,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内容相应进行修改,将《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变更为《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其中,基金合同的主要修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名称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为“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

3、本基金由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的定期开放基金,变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同时,因为基金运作方式转变,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方式、投资限制、巨额赎回的赎回比例、信息披露等进行修改。

4、其他修订详见附件。

三、基金的后续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含)起开放本基金的赎回业务,但申购业务暂不开放。投资者在每个开放日的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

四、其他提示

投资者可以登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或拨打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698-88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4日

附表: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的条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部分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三、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定开转开放式,相应修改基金名称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持有期限自本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持有期限自本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计算。

……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但如无特别说明,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生效之日

……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18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27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指《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生效之日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40、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42、开放期: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10% 定开基金转开放式基金,相应表述修改。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一、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式运作,即采取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运作中基金,变为开放式,相应修改表述。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资金提供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运作中的定开基金转开放式,相关表述修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416号文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1月17日生效。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10月23日,触发了“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自动转型条款,转型为每日开放申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按照《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仅对基金合同中对应与定期开放内容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根据前述约定构成对《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内容于2018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 定开转开放,加入历史沿革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运作定开基金转开放式,原有募集表述修改或删除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开放期与封闭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2日进行公告。 转成开放式,删除开放期和封闭期相关内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对其设定具体赎回确认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此比例有可能低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确认比例,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本基金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开放期内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开放期内,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全部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20%的前提下对其设定具体赎回确认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此比例有可能低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确认比例,并对其余赎回申请应当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定开内容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转成开放式基金,认购、首次募集等相关表述删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

(7)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当日的前60天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将在保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其他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转换为能够每日申购、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中对应定期开放条款相应修改,并终止附加管理费的计提,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定开基金转开放式基金的,原有定开相关持有人大会内容修改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定开转开放式,相关内容修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提取评价日是指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日是指符合附加管理费计提条件,基金管理人计提附加管理费的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才可提取附加管理费:

1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2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须大于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B)。

B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即: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第i个自然日时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n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3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其中:

为本提取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为1;

为本提取日的基金份额=本提取日基金总份额÷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删除本基金的附加管理费,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十六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提取评价日是指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日是指符合附加管理费计提条件,基金管理人计提附加管理费的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才可提取附加管理费:

1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2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须大于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B)。

B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即: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第i个自然日时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n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3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其中:

为本提取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为1;

为本提取日的基金份额=本提取日基金总份额÷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删除本基金的附加管理费,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依据合同约定,转成开放式后不收浮动管理费。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转成开放式,删除募集相关内容

基金信息的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八)临时报告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五七)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报、半年报、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八六)临时报告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19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1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转成开放式后,删除认购、发售、封闭期、开放期等相关表述。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二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构成对《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修改内容于2018年10月24日生效。 定开转开放式,相应修改。

托管协议修改部分

章节 原文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鉴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定开转为开放式,相应表述修改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定开转为开放式基金,表述相应修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本基金不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140%的限制,但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8)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定开转开放式,相应内容修改

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存续基金不存在募集验资。

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提取评价日是指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日是指符合附加管理费计提条件,基金管理人计提附加管理费的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才可提取附加管理费:

1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2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须大于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B)。

B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即: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第i个自然日时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n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3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足以上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的情况下,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为:

附加管理费=

其中:

为本提取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为1;

为本提取日的基金份额=本提取日基金总份额÷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删除本基金的附加管理费。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之和。其中,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基本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本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1)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提取评价日是指每次基金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日是指符合附加管理费计提条件,基金管理人计提附加管理费的提取评价日;基金管理人须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才可提取附加管理费:

1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

2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须大于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1+B)。

B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内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即:

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第i个自然日时业绩比较基准的年化收益率,n为上一提取日(不含该日)到本提取评价日(含该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3按照“新高法原则”提取超额收益的10%作为附加管理费:即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1 的孰高者,管理人才能收取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收取。

2)附加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和提取

在同时满

附加管理费=

其中:

为本提取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上一提取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其中首次封闭期的为1;

为本提取日的基金份额=本提取日基金总份额÷本提取日的折算因子;

特定日期的折算因子为相应日期(包括当日)之前所有折算系数的乘积;

折算系数=基金折算日除权前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折算日除权后基金份额净值;

附加管理费在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计提。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删除本基金的附加管理费。 依据合同约定,删除浮动管理费。

基金协议的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转型备案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基金转型备案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