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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申购、赎回结果及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2018-11-13 13:18:38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1月1日在指定媒体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简称“《到期公告》”)。根据公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813,以下简称:“本基金”;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A份额:基金代码:000814,以下简称:“合享A”;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享B份额:基金代码:000815,以下简称:“合享B”)自2018年11月7日进入过渡期,其中:2018年11月7日为合享A、合享B的份额折算确认日,2018年11月8日(含)至11月9日(含)为合享A、合享B的赎回开放日,2018年11月12日为合享B的申购开放日,2018年11月13日为合享A的申购开放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拒绝接受投资人对合享A、合享B的申购申请。同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享B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3000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本次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申购、赎回结果及基金转型情况公告如下:

  一、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赎结果

  (一)合享A开放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到期公告》的规定,2018年11月8日至11月9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合享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合享A的赎回总份额为416,055,676.06份。

  合享A最后一个赎回开放日(即2018年11月9日)日终,合享A的份额数为4,958,307.44份。

  (二)合享B开放申购赎回的确认结果

  根据《到期公告》的规定,2018年11月8日至11月9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合享B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据此确认的合享B的赎回总份额为297,670,697.43份;2018年11月12日,所有合享B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拒绝,据此确认的合享B的申购总份额为0份。

  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即2018年11月12日)日终,合享B的份额数为0份,资产净值为0万元,小于3000万元。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合享B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即2018年11月13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规则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为“鑫元合享纯债”)后,原合享A(基金代码:000814)转为转型后基金的C类份额(基金代码:000814,简称为“鑫元合享纯债C”),并适用C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鑫元合享纯债C(以下称为“合享纯债C”)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合享B(基金代码:000815)转为转型后基金的A类份额(基金代码:000815,简称为“鑫元合享纯债A”),并适用A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鑫元合享纯债A(以下称为“合享纯债A”)收取申购费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转型后鑫元合享纯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转型后鑫元合享纯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

  转型后合享纯债C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享纯债C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合享纯债C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合享纯债C基金资产净值

  转型后合享纯债C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享纯债C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鑫元合享纯债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9:30-15:00)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鑫元合享纯债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鑫元合享纯债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鑫元合享纯债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型后分为合享纯债A和合享纯债C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在申购时合享纯债A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合享纯债C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享纯债A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4%

100万≤M<200万 0.2%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合享纯债A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合享纯债A、合享纯债C收取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设定赎回费率,具体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0.5年 0.2%

0.5年≤Y<1年 0.15%

Y≥1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经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鑫元合享纯债基金份额,自鑫元合享分级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0.5年为181日,1年为365日。)

  具体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Y≥7日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经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鑫元合享纯债基金份额,自鑫元合享分级基金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鑫元合享纯债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鑫元合享纯债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合享纯债A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合享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合享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

  合享纯债A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享纯债A,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4%,假设申购当日合享纯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申购的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元

  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0=37,585.51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合享纯债A份额,可得37,585.51份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享纯债A,其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合享纯债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申购的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0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600=4,716,037.7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合享纯债A份额,可得4,716,037.74份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

  2、申购合享纯债C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假设申购当日合享纯债C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可申购的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600=377,358.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合享纯债C份额,可得377,358.49份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鑫元合享纯债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合享纯债A或合享纯债C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日合享纯债A或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赎回合享纯债A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合享纯债A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元

  赎回金额=10,500-21=10479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享纯债A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79元。

  2、赎回合享纯债C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合享纯债C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10,000份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合享纯债C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500元。

  五、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鑫元合享纯债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八、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xyamc.com

  客服电话:400-606-6188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