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

首页 > 个基公告吧 > 正文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2018-12-21 14:13:15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1]月[9]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 [2018]年[12]月[21]日

目录

重要提示1

一、基金概况1

二、基金运作情况2

三、财务会计报告2

四、清算情况3

五、备查文件7

重要提示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6】20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479号确认,自2016年10月1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9月20日,并于2018年9月21日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3409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10月1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A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409 003410

二、基金运作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6】201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16]2479号确认,自2016年10月13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数为210,505,632.78份(含募集期间利息结转的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7,708.64份基金份额)。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8年9月13日,本基金已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8年9月20日,并于2018年9月21日起进入清算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最后运作日期间,本基金正常运作。

三、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最后运作日资产负债表(经审计)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资产:

银行存款 1,137,589.13

存出保证金 27,853.43

应收利息 10,662.20

资产总计 1,176,104.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赎回款 251,550.89

应付管理人报酬 251.39

应付托管费 62.83

应付销售服务费 41.53

应付交易费用 2,366.26

其他负债 478,338.11

负债合计 732,611.0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90,946.66

未分配利润 52,547.09

所有者权益合计 443,493.7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176,104.76

注:1. 报告截止日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1.1580元,C类基金份额净值1.0835元,基金份额总额390,946.66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66,997.15份,C类基金份额123,949.51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

四、清算情况

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

按照《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费用(汇划费和银行间账户费用共计4,498.76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详情参见(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部分。

(二)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137,589.13元,该款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27,853.43元,该款项分别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收取并保管,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9日划回托管户。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人民币10,662.20元,由以下三项构成:应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9,926.30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收回;应收结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591.75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实际收回591.62元;应收存出保证金利息人民币144.15元,已于2018年9月21日全部收回。

(三)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251,550.89元,该款项已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和2018年9月25日支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251.39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62.8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41.53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10日支付。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2,366.26元,该款项由本基金2018年三季度进行交易所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1,666.26元和2018年三季度进行银行间交易产生的交易手续费100.00元、结算服务费600.00元构成。佣金费用已于2018年10月29日支付;银行间交易手续费已于10月24日支付、结算服务费已于10月22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478,338.11元,包括应付基金管理人垫资280,949.19元、预提审计费用31,560.96元、预提信息披露费157,806.72元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8,021.24元。基金管理人垫支的款项扣除本基金清算期间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待清算结束返还给基金管理人;预提审计费用31,560.9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30日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金额31,560.96元支付给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预提信息披露费157,806.72元,按照信息披露合同该款项已于2018年10月26日分别支付中国证券报52,602.24元,上海证券报52,602.24元,证券时报52,602.24元;预提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共8,021.24元,该款项已于10月22日和10月23日分别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1)自2018年9月21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经本管理人登记系统确认的基金赎回交易为于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提出申请并于2018年9月21日确认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交易。上述基金赎回交易中确认的基金赎回C类份额为9,216.58份,赎回金额为9,986.16元,该款项已于2018年9月26日返还投资者。

(2)截止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剩余基金份额总额381,730.08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266,997.15份,C类基金份额114,732.93份。

(3)本基金清算期间,产生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共4,378.76元,该款项已分别于10月22日、10月23日和10月24日支付给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该部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自2018年9月21日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本基金产生银行汇划费120.00元,该部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清算期间的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金额

一、2018年9月20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净资产 443,493.75

加:清算期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收入 1,947.71

利息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注1) 1,924.12

利息收入-备付金及保证金利息收入(注1) 23.59

减:清算期间(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费用(注2) 0.00

减: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支出 9,986.16

支付清算期间确认的基金赎回份额对应赎回款 9,986.16

二、2018年11月9日(清算截止日)基金净资产(注3) 435,455.30

注:1、利息收入为暂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1月9日止清算期间的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及存出保证金利息。

2、清算期间产生的汇划费及银行间账户费用共计4,498.76元,该款项已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截止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情况如截止当日的资产负债表所示: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8年11月9日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18年11月9日(基金清算截止日)

资产 :

银行存款 710,010.17

应收利息(注1) 1,895.56

资产合计: 711,905.7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其他负债 276,450.43

负债合计 276,450.43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81,730.08

未分配利润 53,725.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435,455.3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11,905.73

注:1、本基金9月21日当天需计提的银行存款及存出保证金利息共52.15元已于9月21日当日结息时划回托管户。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2018年11月9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435,455.30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018年11月9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快清盘速度,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先行垫付该笔款项(该金额可能与实际结息金额存在略微差异),供清盘分配使用,待结息日回款后再返还给基金管理人。同时,划付最后清算款项的银行汇划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2、《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