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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01-09 06:55: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19年 1 月 7 日 17:00 结束。2019 年 1 月 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5,010,352.75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9,914,015.15 份的 50.54%,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010,352.75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

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2,000

合计 42,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同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定申请本基金 C 类份额终止上市等业务。

四、备查文件

1、《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惠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