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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2019-09-20 12:46:58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工银瑞信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证监许可[2011]1831号文核准募集,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8年2月9日起“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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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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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2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56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57

八、基金的存续..............................................................................................................................5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8

十、基金的投资..............................................................................................................................68

十一、基金的业绩..........................................................................................................................78

十二、基金的财产..........................................................................................................................80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8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9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104

附件一............................................................................................................................................105

附件二............................................................................................................................................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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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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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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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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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赎回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赎回的工作日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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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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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5869 8918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董事长,博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国工商

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

理。

Michael Levin 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 Levin 先

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

私人银行密切合作,已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 在 2011 年 8 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 先生是 AsiaCrest Capital 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 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

冲基金 FoF。再之前,他曾在 Hite Capital 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 先生

也是 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 的联合创始人。 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

拥有超过 20 年的经验。Levin 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

理学士学位。

王海璐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1997

年 7 月开始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管理信息部、办公室、金融市场部工作;2010 年 9 月

至 2019 年 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2019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

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

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

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

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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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

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

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 A&M; 大学经济系 Alfred F. Chalk 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

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

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2006 年被《华尔街电讯》

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

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

数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

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

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

究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

士学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

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

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

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

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

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

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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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

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海璐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

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

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 年 7 月至 2002 年 9 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 年 8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

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昱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在中投证券担任研究员,在华安基金担任高级

研究员、小组负责人,在中信产业基金从事二级市场投研;2017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养

老金投资中心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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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2018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生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担任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6 日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4 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聚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敏先生,2015 年 5 月 26 日至 2018 年 3 月 7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海璐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5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2 年 2 月 14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5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 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7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0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7 年 2 月 6 日,担任工银保本 2 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 2016 年 2 月 19

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至 2018

年 2 月 27 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2

月 23 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9 日起至今,担任

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5 日,担任

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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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1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 日,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4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4 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8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6 月 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6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郝康先生,21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

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

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

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10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经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5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

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石正同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1990 年至 1995 年,

任职于荷兰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协理;1995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日本大和投资信托(香

港)有限公司,担任资深投资经理;2003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台湾英国保诚投资信托公

司,担任投资总监;2004 年至 2006 年,任职于台湾汇丰中华投资信托公司,担任投资管

理部副总裁;2006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

总监;2008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台湾景顺投资信托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2014 年至 2016 年,任职于台湾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担任全球权益市场负责人;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任职于尤梅投资公司,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2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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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

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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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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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

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

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

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

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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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

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

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

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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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

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

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

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

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

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

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

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

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

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

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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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4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248.54 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

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

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

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

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

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

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

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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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

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

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

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

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

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联系人:宋倩芳

电话:010-6658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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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1042588、010-810425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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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 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鲁娟

电话:010-89198762

传真:010-89198678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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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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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whysc.com

(1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1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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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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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9)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2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2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邮编: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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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邮编: 100026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11)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830011)

法定代表人: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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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王怀春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190.5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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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客户咨询电话:95357

(2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31)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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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杨晨

客服电话: 95391

公司网址:http://www.tfzq.com

(3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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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37)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38)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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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39)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40)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41)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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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网址:www.dzbchina.com

(42)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4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4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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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4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1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c

(47)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48)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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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服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49)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50)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杨翊琳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5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5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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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5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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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 010-6083 3754

传真: 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5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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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传真: 0351-4110714

网址: www.myfund.com

(6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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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6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6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6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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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丹妮

联系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传真:021-61101630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联系电话:010- 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10-8509730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6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传真:010-64788016

网址:www.zscffund.com

(6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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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网址: www.5ifund.com

(6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20691861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7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 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8-166-1188

传真:0010-83363072

网址: http://8.jrj.com.cn/

(7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72)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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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 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3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4)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联系电话:010-65807865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75)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 6-C 号地 3 号楼 2 层 2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联系人:万里峰

联系电话:010-58276999

客服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7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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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7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021-20219988*3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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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80)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服电话:8621-34013999

网站:https://www.hotjijin.com/

(81)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 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客服电话:400-020-0606

网址:www.puyifund.com.cn/

(8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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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8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65231189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www.htfund.com

(8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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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7)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wealth.cn

(8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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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9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 010-59336544

传真: 010-59336586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9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9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 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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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9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9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6)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 B 座 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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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97)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9-999 转 3

网址:http://jr.tuniu.com/

(9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99)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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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 www.igesafe.com

(100)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0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 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10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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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4)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0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06-0101

网址:www.fundsure.com

(10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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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 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 www.xincai.com

(10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010-89188345

传真: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10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 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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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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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1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0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14)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霍博华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1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11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厦 A 座 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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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联系电话:010-65807399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 话:(021)51150298

传 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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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联系人:王珊珊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按照投资者的申购金额限制和销售渠道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B 类两类,按照不同的费率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31 号文核准募

集,自 201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3 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2,248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3,429,896,705.59 元,折合基金份额

3,429,896,705.59 份。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后,于 2011 年 12 月 27 日获书面确认,《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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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2 月 27 日,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鉴于

2014 年 12 月 27 日、12 月 28 日均为非工作日,因此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日顺延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基金管理人与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

担保”)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事宜达成一致,由首创担保为本基金进入第二个保

本周期的运作提供保本保证,并签订了《保证合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含)至 2015 年 1 月 5 日(含)。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后,设置 2015 年 1 月 6 日(含)至 2015 年 2 月 2 日(含)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本

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基金

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 元。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二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

本周期三年,第二个保本周期自 2015 年 2 月 3 日至 2018 年 2 月 3 日,鉴于 2018 年 2 月

3 日、2018 年 2 月 4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018 年 2

月 5 日。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该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工银瑞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 2018 年 2 月 5 日至

2018 年 2 月 8 日,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八、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工银瑞信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根据《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8 年 2 月 9 日起“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即日起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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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采用的份额净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份

额净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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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对所

有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变更前的

保本基金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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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金额

1.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平台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

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A 类份额 1 元人民币;B 类份额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A 类份额 100 万元人民币,B 类份

额 1 亿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账户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A 类份额 1 元人民币,B 类份额 1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 A 类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B 类份额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 A 类份额不足 1 份、B 类份额不足 0.01 份的,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费用种

申购金额(M) 费率 申购金额(M) 费率

M < 100 万元 1.2%

申购费

100 万元 ≤ M < 0.8%

M ≥ 1 亿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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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4%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持有期限(Y) 费率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

7 天≤Y<30 天 1.0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50% 30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30% 1 年≤Y<2 年 0.30%

赎回费

Y≥2 年 0% Y≥2 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 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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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054.3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 亿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1000=9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申购份额=99,999,000/1.0500=95,237,142.86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 亿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5,237,142.86 份 B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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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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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 5、6、8 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赎回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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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

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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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 类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也不开通本基金 A 类份

额与 B 类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

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

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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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功能。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

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B 类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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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

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

产的投资价值评价,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

产配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及组合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

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在基于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

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

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

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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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基金管理

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

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

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

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

行业的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

替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

能力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

衰退期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

同的盈利能力与市场表现。本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

周期中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

权重;而对于那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

或者当前经济景气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则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

分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

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

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

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

组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

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

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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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专业研

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

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

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

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

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

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

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

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

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

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

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

企业(公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

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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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允许的范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

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45%

中证 800 指数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了中国 A 股市场大中

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中债信用债总财富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

份券由信用类债券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信用类债券市场价格走势情况的宽基指数,也是

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基金。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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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4)、(14)、(15)、(16)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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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的报告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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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87,242,981.63 62.75

其中:股票 87,242,981.63 62.7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1,816,449.50 22.88

其中:债券 31,816,449.50 22.8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000,000.00 6.47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0,512,656.33 7.56

8 其他资产 466,899.92 0.34

9 合计 139,038,987.38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187,460.00 1.72

B 采矿业 14,200.00 0.01

C 制造业 52,321,361.37 41.0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9,191,941.26 7.2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6,928,557.00 5.43

J 金融业 4,253,204.00 3.33

K 房地产业 2,475,582.00 1.94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50,100.00 0.5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52,976.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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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956,040.00 5.4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11,560.00 1.73

S 综合 - -

合计 87,242,981.63 68.4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763 通策医疗 57,800 5,120,502.00 4.01

2 600519 贵州茅台 3,775 3,714,600.00 2.91

3 603708 家家悦 120,643 2,753,073.26 2.16

4 002410 广联达 78,900 2,595,021.00 2.03

5 000651 格力电器 46,500 2,557,500.00 2.01

6 600031 三一重工 186,200 2,435,496.00 1.91

7 601336 新华保险 40,400 2,223,212.00 1.74

8 300498 温氏股份 61,000 2,187,460.00 1.72

9 000333 美的集团 41,700 2,162,562.00 1.70

10 603658 安图生物 31,200 2,132,832.00 1.67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762,254.20 6.8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762,254.20 6.8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054,195.30 18.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1,816,449.50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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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8603 国开 1804 87,570 8,762,254.20 6.87

2 132013 17 宝武 EB 70,630 7,058,762.20 5.53

3 132009 17 中油 EB 59,870 5,920,544.30 4.64

4 113014 林洋转债 25,000 2,392,750.00 1.88

5 110052 贵广转债 11,450 1,367,702.50 1.07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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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新华保险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新华保险,其发行主体因销售误导,被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

局处以罚款。

上述情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无重大影响,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的

制度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162.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1,424.21

5 应收申购款 67,312.8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6,899.92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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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132013 17 宝武 EB 7,058,762.20 5.53

2 132009 17 中油 EB 5,920,544.30 4.64

3 113014 林洋转债 2,392,750.00 1.88

4 113516 苏农转债 1,269,940.80 1.00

5 113016 小康转债 1,264,575.00 0.99

6 113508 新凤转债 906,676.30 0.71

7 128047 光电转债 676,377.00 0.53

8 123017 寒锐转债 443,754.40 0.35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转型后合同生效日为 2018 年 2 月 9 日,基金转型以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灵活配置混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8.2.9-2018.12.31 -13.36% 0.83% -12.03% 0.76% -1.33% 0.07%

2019.1.1-2019.6.30 17.62% 1.20% 14.75% 0.86% 2.87% 0.34%

自基金转型以来 1.91% 0.98% 0.94% 0.80% 0.97%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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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自基金转型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2018 年 2 月 9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注:1、本基金于 2018 年 2 月 9 日转型为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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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同业存单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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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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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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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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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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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非因托管人原因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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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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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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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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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

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

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

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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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基

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保证合同》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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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3、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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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7、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至少一家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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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

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

值表现。

4、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

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

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7、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

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

小。

(二)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

险。

2、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3、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30%-80%,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20%-70%。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

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

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

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

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

定因素。

3、本基金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进而出现净值波动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1)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2)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

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

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

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使资产池出现现

金流不稳定的风险及再投资风险。

5、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

风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

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

险;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股存在退市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四)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

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

资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

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

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

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

施,有效控制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

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

安排。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获得投资人准确的邮寄

地址)。《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客户开户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下载服务。

(1)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我的账户”栏目,输

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任意时段的对账单。

(2)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热线电话(4008119999),选择自助

服务,按“3”后,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真。

2、公司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需求,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上述对账单需

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向公司主动定制。其中:

(1)电子邮件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提供月度、季度和年

度电子对账单。电子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电

子信箱发送。

(2)手机短信对账单:公司为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发送交易发生时间段

的季度手机短信账单。手机短信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

手机号码发送。

(3)纸质对账单:公司为定制纸制对账单的份额持有人寄送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纸质

对账单。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公司将不邮寄该季度纸质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份额持

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3、提示:由于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

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三)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服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务中心或销售机构查询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四)关于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以相关公告为准。

(五)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等多种

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上述资讯,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或热

线电话定制。

(六)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4008119999(免长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1)人工服务: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人工服务内容包括:账

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热线电话进行账

户信息、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自助查询,以及传真对账单等操

作。

2、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

公司网站首页,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络在线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

时间为——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网上交易咨

询等服务。

3、电子邮件和电话留言

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热线电话

(按“6”)发送邮件或留言,您的各种服务需求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

报告、交易状态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八)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信证券基金申购、定投手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05;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

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3-29;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1;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2019-04-0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04-04;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2019-05-08;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的公告,2019-05-0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2019-06-22;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中科曙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6-26;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云南红塔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7-05;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07-05;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新城控股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2019-07-09;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ST 信威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告,2019-07-09;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的通知, 2019-07-18;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通平安银行支付渠

道并进行费率优惠的公告,2019-08-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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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并依据销售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

资、融券;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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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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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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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9)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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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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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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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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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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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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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

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或通讯开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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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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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

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

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

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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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5、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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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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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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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4)、(14)、(15)、(16)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三) 禁止行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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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

额提供计价依据。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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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

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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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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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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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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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

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为 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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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7)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投资限制(4)、(14)、(15)、(16)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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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4、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数据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

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

名一致,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账

户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跨行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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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并依照本协议交接原则对存单交接流程予以明确。对于跨行存款,管理人需提前与

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单交接流程进行沟通。除非存款协议中规定存款证实书由存款

行保管或存款协议作为存款支取的依据,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上门服务的方式。特

殊情况下,采用基金管理人交接存单的方式。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管理人需对跨行存款的利率政策风险、存款行的选择及存款协议承担责任,并指定专

人在核实存款行授权人员身份信息后,负责印鉴卡与存款证实书等凭证的监交或交接,以

确保与托管人所交接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托管人对投资后处于托管人实际控

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跨行定期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与

托管业务授权人名章。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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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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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

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

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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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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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

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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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

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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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