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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9年12月修订)

2019-12-26 06:45:49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9年12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7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1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9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89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4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95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或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

2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2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

份额,即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

份额,即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标的指数:指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A份额持有人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持有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1、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

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10%

55、配对转换: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6、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例进行

转换的行为

57、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8、折算: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

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9、定期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60、不定期折算:指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

值和/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

折算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

净值的过程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基金基础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合同》给

定的计算公式得到的基金各类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

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健康产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

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的份额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A份额(以下简称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B份额(以下简

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

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对转换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自动按1:1的

比例确认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

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例进行分拆;也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

行合并。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不能进行分拆或合并,但其可选择

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按照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例进行分

拆;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

比例进行合并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

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为可以申购、赎回但不能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具有与标的指

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可以上市

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其中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

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收益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

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收益特征。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

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

额将确认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

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

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B份额对应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

则。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

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本金及

约定应得收益之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参考净值计算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

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

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

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参考净值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参考净值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参考

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每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

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金资产净值

NAV?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

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

算日,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t

NAV?1?R?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N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2?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其中,N为T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

NAV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康份额净值;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NAV为T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R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参考净值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

金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参与本基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内认购由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认购费用。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

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

弃,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

交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

交易;

2、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内容可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接受投资者的场外、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或申购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部分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特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申购、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登记份

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

6、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

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

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

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

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场内赎回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按照2份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对应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

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T日申请,T+1日生效;

2、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对应

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T日申请,T+1日生效。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分拆与合并,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一、配对转换场所

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办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配对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具体日

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配对转换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配对转换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三、配对转换的原则

1、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

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

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四、配对转换的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五、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该业务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基金份额配对转

换公告。

在暂停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该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六、配对转换费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健康A份额和中证健康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Z27074000

注册资本:人民币8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证健康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健康A份额和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健康产业指数,通过严谨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

束,力争保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

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标的指数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如果标的指数可能存在的不合理性导致其不能很好地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健康产业特

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或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出现了更合

理、更具代表性的反映该类股票走势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2、当标的指数出现下列问题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点位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

(6)存在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的商业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此类纠纷或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

商号或字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动态复制标的指数的投资方法,参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

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

的指数。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力争获取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投资收益。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或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增长率之间的日

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的比例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参照标的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

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

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研究分析,对基金财产

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

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间的

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

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

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流动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本基

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五、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健康产业指数以中证全指的所有样本股为样本空间,突出更为适宜的行业跨度与

良好的可投资性原则,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100余只股票作为成份股;涉及医疗保

健、食品健康、环保产业三个领域,以便综合反映沪深两市具有健康产业或相关行业特征

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时,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

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

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

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4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按照本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

的净值计算”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每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按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获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对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分配给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将按1份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获得新增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即

定期后定期前

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其中,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因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而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定期前定期前

??NUM?NAV?1.000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NUM?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定期后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其中,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值,

定期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公式为

定期前定期前??定期后定期折算前全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5?NAVA?1.000?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定期前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其中,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定期后定期前

NAV?NAV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定期后定期前

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等于定期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的份额数与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定期后定期前定期新增

NUM?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数为

定期前定期前

??0.5?NAV?1.000?NUM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定期后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其中,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值,

定期前

: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定期后

: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公式同上。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或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跌至0.250元时。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1)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1.500元时,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即

不定期后不定期前

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A份额与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1.000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净值。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

额的份额数相等

不定期后不定期前

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份额与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1.000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净值。

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资产净

值不变。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2)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0.250元时,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

折算:

1)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净值,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2)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保持1:

1配比,即

不定期后不定期后

NUM?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

1.000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

② 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与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不定期后

NUM?NAV?NUM?1.000不定期新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净值,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3)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前后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资产净

值不变。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为

不定期前不定期前

NUM?NAV不定期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NUM?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1.000

其中,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前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不定期后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

具体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折算余额的处理方法

折算后,场外份额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场内基金份额的份额数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余额的处理方法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届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份额的上市交易、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与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份额配对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

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七、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本基金《基金

合同》相应内容可以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开始上

市交易前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与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7、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2、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3、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4、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上市交易;

25、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

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

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

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健康A份额和中证健康B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证健康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中证健康A份额和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

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

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

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前海开源中证健

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

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

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

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

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

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

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4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度末,按季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

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

率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变更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指数许可方。此

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健康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

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同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健康

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单只中期票据的额度不得超过其发行总额度的10%,并且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19)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

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

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第(2)、(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

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和前海开源中

证健康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或标的指数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

行。实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

理人应当提前发布提示性通知,明确有关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并在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开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持

有人做出选择。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份额、前海开源中证

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前海开源中证健康

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A份额、前海开源中证健康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为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签

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