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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12-31 07:06:26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2年2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94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

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在系统研究

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未来趋势,有可能发生判断失误的风险等。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

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本次更新。本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上述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修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

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目 录 .................................................................................................................... 4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12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64

七、基金的募集 ......................................................................................................6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6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8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79

十一、基金的投资 ..................................................................................................80

十二、基金的业绩 ..................................................................................................92

十三、基金的财产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九、风险揭示 .......................................................................................................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3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不时作出的

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41、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49、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50、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1、A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销

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2、H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本基金

的份额类别;

53、基金份额:指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

类别份额;

5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

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5、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

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56、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香

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

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9年3月27日,基金管理人

共管理五十五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 年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

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礼先生,1981年10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平安证券,

金元证券,国海证券研究员。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18年5月21日起担任长盛创新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9月14日起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产

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2月6日兼任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自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8年9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MBA在读。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

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

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

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

长盛盛琪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0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662只,QDII基金3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A类基金份额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010)86497910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胡琳

2、A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朱杰

电话:010-6659482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址:www.bsb.com.cn

(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沈宗达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4)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王丽辉

电话:0311-6780640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胡子豪

电话:021—61612165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0)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A座36楼、37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凌云

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11)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8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3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址:www.dbs.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威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3)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5)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7-49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濮耘瑶

电话:0755-82545596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13号江苏大厦B座15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9)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71)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13501150580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7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73)北京恒宇天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88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滨河路乙1号航星园8号楼(东半楼)9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李晨

电话:15210266234

传真:010-84259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https://www.1314fund.com

(7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7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电话:010-50866170

传真:010-50866170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7)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4层办公楼二座414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朱艳平

电话:15701002573

传真:010-651741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s://www.kstreasure.com

(7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

总部A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 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79)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715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15110085067

传真: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8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81)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82)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8-5687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83)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李唯

电话:010-62675657、18801226859

传真:86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8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15210998306

传真: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67000988-8004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8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7)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张喆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88)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010-58170932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8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9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069

传真:021-20324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1)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

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2)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1层1102内1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万春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9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4)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1号楼1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http://www.jhjfund.com

(9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0571-22905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9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9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施燕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

公司网址:8.gw.com.cn

(10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C5幢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8621-54677088

传真:8621-5467708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公司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0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0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1339188673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1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1)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308号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3)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wealth.cn

(114)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cn

(11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117)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6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张逸伦

电话:13810190956

传真:无

客户服务电话:010-8843555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1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00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21)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2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23)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徐英

电话:010-5933653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24)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12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2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3、H类基金份额的香港销售机构情况,详见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盛电子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4号)核准募集。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7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规模为436,879,183.47份基金份额。

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并且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运作办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因此,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着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充分评估,与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不变更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例,并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简称变更为“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基金的存续

1、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

要的信息变更。

2、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2〕194号文批准

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36,879,183.47份,有效认购户数5,690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

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

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投资者可以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

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H类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2012年5月18日。

A类基金份额赎回开始日:2012年5月18日。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四)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考虑到香港市场交易特点,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适用“先进先出”

原则,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H类份额的投

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

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香港销售机构对H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某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例:某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费率为1.5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八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50%=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52.80=10,507.2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125%=13.2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13.20=10,546.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

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1.50% 0.45%

50万≤M<200万 1.00% 0.30%

200万≤M<500万 0.50%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确定。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一年 0.50%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九)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日(含)的

投资者,收取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除H类基金份额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4)及第(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H类基金资产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例大于50%。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的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H类基金份

额投资人在香港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时,对申请未受理部分是否有权选择撤销

或是顺延处理,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除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外,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四)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

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份额。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

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

发展思路带动下,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通过精选个股,

把握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增长

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

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

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

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电子信息产业,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由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电

子信息服务构成的产业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微电子、光电子、

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消费电子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

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来看,按照申银万国研究所一级行业分类标准,从

产业链的上游到下游,电子信息产业链上的行业具体包括:电子行业、计算机行

业、通信行业和传媒行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产业的覆盖范

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未来申银万

国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对一、二级行业进行增减,则本基金管

理人亦将酌情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不再发

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界定,自行选择符

合电子信息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股

票类资产的80%。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

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空间大等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运

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

司股票。

?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

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

司股票;

?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管

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

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

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

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

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电子信息产业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

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

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

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 + 2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中证信息技术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信息技

术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A股中信息技术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成分股中信息技术行业中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所编制的行业指数。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从而中证信息技术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

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收

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基金投资管理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

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投

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监察稽核为核心

的投资程序。坚持贯彻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稳定

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险

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股进行分析和

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购、

赎回的动态情况,基金经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整投资

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投资管理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

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

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

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数量分析报告,研究发展部、基金投资部和固定

收益部提交投资策略分析报告和资产配置建议报告,基金经理提交基金组合分析

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重点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不

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第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9,567,973.28 70.84

其中:股票 719,567,973.28 70.8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5,411,189.17 29.08

8 其他各项资产 857,062.88 0.08

9 合计 1,015,836,225.3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85,292,541.55 48.6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306,398.00 0.33

E 建筑业 21,972,360.00 2.20

F 批发和零售业 3,944,880.00 0.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358,620.00 0.4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0,104,770.45 15.03

J 金融业 4,773,765.80 0.4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814,637.48 4.59

S 综合 - -

合计 719,567,973.28 72.0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396 星网锐捷 2,314,419 39,854,295.18 3.99

2 300059 东方财富 3,160,850 38,246,285.00 3.83

3 000063 中兴通讯 1,820,741 35,668,316.19 3.57

4 002384 东山精密 2,947,949 33,282,344.21 3.33

5 600703 三安光电 2,923,057 33,059,774.67 3.31

6 601231 环旭电子 3,413,917 30,725,253.00 3.08

7 300628 亿联网络 373,724 29,023,405.84 2.91

8 002475 立讯精密 1,850,724 26,021,179.44 2.61

9 300136 信维通信 1,155,200 24,963,872.00 2.50

10 300750 宁德时代 315,647 23,294,748.60 2.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中兴通讯公告,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于美国时间6月

8日通过《关于中兴通讯的替代命令》,批准《替代的和解协议》立即生效。根

据协议,中兴通讯将支付合计14亿美元民事罚款,包括在6月8日后60日内一

次性支付10亿美元,以及在6月8日后90日内支付至由中兴通讯选择、经BIS

批准的美国银行托管账户并在为期十年的监察期内暂缓执行的额外4亿美元罚

款。监察期内,若中兴通讯遵守协议约定的监察条件和2018年6月8日命令,

监察期届满后4亿美元罚款将被豁免支付。在中兴通讯支付罚款后,BIS于7月

13日终止了其于4月15日激活的拒绝令,将中兴通讯及中兴康讯从《禁止出口

人员清单》移除。

中兴通讯是全球四大通信设备商之一,具备全球竞争力,未来将受益于5G

大规模建设。基于相关研究,本基金判断,公司从禁止出口名单移除后,公司经

营已逐步恢复正常。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与该公司的沟通,密切关注其业务合

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533,122.3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9,799.66

5 应收申购款 264,140.8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7,062.8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3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2年12月31日 -6.20% 1.10% -7.63% 1.17% 1.43% -0.07%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74.26% 1.63% 33.88% 1.47% 40.38% 0.16%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6.10% 1.15% 20.14% 1.17% 15.96% -0.0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88.27% 2.69% 52.21% 2.51% 36.06% 0.18%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4.93% 1.72% -18.16% 1.52% -6.77% 0.20%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0.18% 1.03% 10.07% 0.90% -10.25% 0.13%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3.09% 1.47% -28.39% 1.58% -4.70% -0.11%

2012年3月27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10.00% 1.65% 45.87% 1.56% 64.13% 0.09%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别计算,基金托

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A类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H类份额收益分配方式遵照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的规定办理 ;

2、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每类基金份额中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

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可供分配利润以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

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类基金份额与H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内地、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除H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外的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或H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除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

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0%-40%。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的下跌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

动导致的风险。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电子信

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

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d、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变更基金类别;

f、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g、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i、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b、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c、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d、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e、权益登记日;

f、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

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

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

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

管理人于每月将本基金的股票库及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库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

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

(b)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c)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e)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f)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

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5%;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o)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b)、(m)、(n)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分别计算得出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以下部分服务内容暂只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H类基金份额开通的相关

服务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

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

与方向。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9-2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国元证券销售代理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10-8

5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3季度报告 2018-10-24

6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8-11-9

7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11-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8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交易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定投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1-2

11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4季度报告 2019-1-1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