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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9-12-31 07:06:27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

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19年12月31日起生效,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

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

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 修订

全文 “指定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等相关类似表述 “指定媒介”

一、释 义 12、《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4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二、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信托法》、《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暂行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发起人简况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章节 原文 修订

权利义务 路3号4004-8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6)编制基金的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2、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12年2月5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联名公告。

九、基金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

章节 原文 修订

的申购、赎回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3、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章节 原文 修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及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章节 原文 修订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3. 基金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督察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9. 基金经理更换;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1.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13. 基金单位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章节 原文 修订

14. 重大关联事项; 15. 基金成立、开始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办理; 16.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7.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8.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19. 基金上市、合并或终止; 2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 其他重大事项。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章节 原文 修订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 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章节 原文 修订

人 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 1.2亿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注册资本:1.2亿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八、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的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三)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的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对外予以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决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审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

章节 原文 修订

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法、违规的除外。

十一、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基金年报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同时通过其他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