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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1-11 10:46:14

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

4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发生其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

作日内,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公告登载于

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九)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十)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0、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

26、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限于直接损失。

(三)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3、基金托管人对第三方数据供应商提供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对这些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4、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结算代理机构;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当

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

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1)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

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3)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4)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

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置日常机构。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

外;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

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第2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本基金以使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

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基金费用种类、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NASDAQ OMX 集团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NASDAQ OMX集团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基金每日应支付的指数使用费在次日按每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1)当E≤1亿美元时:

H=E×0.06%÷365

(2)当E>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当计提且在次日实际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即不足4万美元时按照

4万美元收取。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运作每满一整年时支付,每日应支付的

指数使用费按季度从当年支付的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中抵扣。在指数使用费支付日,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3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

募基金(包括ETF)、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6、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前述本基金投资组合限制第7)、8)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7、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

融通等相关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

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

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第二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第二个工作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且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本页为《广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