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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02-29 08:41:30

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0年3月3日起,对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增设C类基金份额后份额类别情况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A类基金份额代码:160922

A类基金份额简称:恒生中小A

C类基金份额代码:008972

C类基金份额简称:恒生中小C

2、增设C类基金份额基本情况

(1)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2)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赎回份额的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71、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2、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合并投资运作,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份额上市交易,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下同),A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C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申购和赎回场所”增加: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仅包括场外的方式。”

4、《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 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5、《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第4条修改为: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6、《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基金的注册登记与转托管”中的第6条修改为: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 A 类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可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C 类基金份额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 类基金份额不能进行跨系统转登记。”

7、《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修改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的“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9、《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一、召开事由”中的“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为: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10、《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销售服务费;”

11、《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增加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2、《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第4条修改为: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3、《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的“(八)临时报告”第16条修改为: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修改为: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类别基金份额的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15、其他与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的必要修改。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中“(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修改为: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也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若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

2、《托管协议》“十、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修改为: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托管协议》“十二、基金费用”中增加: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托管协议》“十二、基金费用”中“(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修改为: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4、其他与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相关的必要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