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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0年第1号)

2020-03-07 06:46:01

1亿美元时:

H=1亿美元×0.06%÷365+(E-1亿美元)×0.04%÷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及其后的12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周期,随后的12

个月为第二个指数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按支付周期支

付。若一个支付周期累计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金额 / 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如为节假日取

最近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小于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

下限,则基金于该支付周期最后一日补提指数使用许可费至指数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用收

取下限,本基金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年4万美元。在每个支付周期到期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许可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支付周期结束日

起15个自然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算方法或费率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

算指数使用许可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上述1-3项费用以基准货币进行计提并支付。

5、除管理费和托管费及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

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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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

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

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

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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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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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

价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

通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票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

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1)估值计算中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加元、澳元、英镑的汇率应

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

间16: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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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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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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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

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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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各币种份额中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份额每一份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则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不同类别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但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选择现金分红的,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再投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对于外币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对应币种

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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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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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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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美元份额以美元计算并披露

净值及相关信息。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

币单位为美元。

在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人民币和美元以外的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

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

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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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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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或撤消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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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的拆分;

22、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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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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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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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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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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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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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

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

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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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

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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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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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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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Ronald P.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 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45.71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自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

行。2019年12月31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34.36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

为15.7%。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标准普尓)及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

在全球3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2019年12月31日道富拥有约4万名富有经

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

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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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总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电话:(021)38969973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891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H座2503

电话:(029)87651812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赵安平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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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业务部

地址:深圳福田区金田路2030号卓越世纪中心3号楼2008室

邮编:518000

电话:0755-82755911

联系人:唐硕

(8)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业务部

地址:南京市中山南路49号商茂世纪广场19D2

电话:025-86890489

联系人:李展

(9)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部

地址:福建福州鼓楼区五四路151号宏远帝豪国际大厦2307室

电话:0591-87831775

联系人:王枫

(10)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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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电话:(86)10-66596688

传真:(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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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李秀仑

电话: 962999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或jijin.txsec.com

(1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 https://8.jr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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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1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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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86-10)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2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 95162

网址: http://www.cifco.net/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 www.csc108.com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楼2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站:http://www.shzq.com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571)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91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43

传真:(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5316/ 95317

网址: www.cfzq.com

(3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3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07

传真:(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3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传真号码: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7)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8)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3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40)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电话:021-33323998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码: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4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http://www.tpyzq.com

(43)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号码: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44)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4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号码: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46) 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9355

网站:www.kstreasure.com

(4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8)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99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网址:www.taixincf.com

(4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0)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66-6618

网址: www.lu.com

(52)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达德 (Michael Edward Huddart)

联系电话:021-20698888

传真号码:021-50491110

(5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5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 4000 178 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5)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67-523

网址: www.zzwealth.cn

(5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电话:0512-65280149

传真号码: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站:www.suzhoubank.com

(5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传真号码:(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82350618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5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电话:010-68292745

传真号码:010-682929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03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5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投诉)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6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61)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电话: 010-5817 0859

传真号码:010-5817 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公司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6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64)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是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电话:4006236060

传真号码: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站: www:niuniufund.com

(65)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7层

联系人:赖任军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号码:0755-269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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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66)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0512-962000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84997571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6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市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号码:(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70)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1)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号码: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7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3)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58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传真号码:(021)3383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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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7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传真号码:010-82607516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5)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生

联系电话:0573-96528

传真号码:0573-82099678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网址: www.bojx.com

(7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号码:021-5071 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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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78)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79)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号码:0371-8551839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站:www.hgccpb.com

(8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8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71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站:www.qiandaojr.com

(83)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111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1111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电话:4001-500-882

传真号码:010-576496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8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第28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网址:http://www.cfsc.com.cn

(85)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传真号码:021-68757102

(8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号码:(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公司网站:www.hebbank.com

(8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010-6894679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88)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 财富中心A座46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9)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9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9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92)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福建海峡银行

联系电话:0591-87332762

传真号码: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热线:400-893-9999

公司网站:www.fjhxbank.com

(93)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977号1幢B座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碧波路690号4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传真号码:021-80234898

网址:http://www.go-goal.com

(9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95)上海通华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马刚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96)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电话:(027)87006009

传真号码:(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98)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07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33

传真号码:021-33355288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76-5716

公司网站:www.cmiwm.com

(9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100)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室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室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电话:400-071-9888

网址:http://tz.glodann.com.cn/

(10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2)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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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0519-89995170

(103)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电话:13901314076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号码:010-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099-200

(105) 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

总机:(86) 21-68649788

传真:(86) 21-50120888

客服:400-666-0066

网站:www.xcfunds.com

(10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电话:4008909998

网站:http://www.jnlc.com

(107)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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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8)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热线电话:400-16-96869 028-96869

网址:http://www.cgnb.cn/pub/ncsh/

(109) 成都华羿恒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壁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国际中心1幢1单元19层4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99号棕榈国际中心1幢1单元19层4号

电话:400-8010-009 028-87326832

网址:http://www.huayihengxin.com/

(11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网址:http://www.urainf.com/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111)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刚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号楼36层3603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5

传真:(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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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3)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德阳市蒙山街14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谭运财

电话:0838 – 96836

https://www.gwbank.com.cn/

(114)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公司总机:021-60907379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传真电话:021-60907397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15)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6室;北京市西什库大街31号

九思文创园

客服电话:400 6706 863

网址: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116)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热线: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4/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电话:86-10-85870662

传真号码:86-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8)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联系电话:021-50778395

传真号码:021-68367031

(119)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

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园国际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沈桂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6088

网站:网站:www.gxjlcn.com

(12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号码: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联系邮箱:15071484@cnsuning.com

(121)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号码: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23)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1幢1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9号奎科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二)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吕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沈熙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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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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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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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在线客服”在线就基金投资、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

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电子对账

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可向个人投

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

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13

2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平安证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15

3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国泰君安证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2.27

4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公司网站 2019.03.19

5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1号)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19

6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泉州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20

7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中投证 《上海证券报》、 2019.03.27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8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29

9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29

10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3.30

11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 公司网站 2019.03.30

12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恒天明泽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02

13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金公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08

14 关于华安基金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19.04.10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15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16

16 关于旗下基金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18

17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18

18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20

19 华安基金关于参加天府银行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4.30

20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瑞丰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5.10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5.22

22 华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海银基金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5.28

2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玄元保险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6.12

24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6.28

25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6.28

26 关于华安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红塔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6.28

27 关于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 2019.07.01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的公告 和公司网站

28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和公司网站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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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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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三月七日

华安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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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委托境外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

定的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

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

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

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9)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10) 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

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

责任;

(11) 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

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2) 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

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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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

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4) 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5) 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6) 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7)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9)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2)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3)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4) 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5) 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6)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

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2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8)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3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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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授权投资顾问负责投资决策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投资顾问由于本身差错、疏

忽、未履行职责等原因而导致财产受损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4)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35)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3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4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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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 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

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 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

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 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10) 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 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 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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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22)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2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5)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 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

相应责任;

(2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 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

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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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

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费用;

(5)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的其他代理人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五)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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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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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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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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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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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至少35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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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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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

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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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涉及基金合同变更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

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本基金不同

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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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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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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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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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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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

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纳斯达克1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关的公

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其中投资于与纳斯达克100 指数相

关的公募基金、上市交易型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规定。

为了便于本基金所投资相关基金的清算和托管业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所涉及的非场内

交易的基金仅通过本基金境外托管人认可的交易系统购买。

在本基金正式运作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相

关基金等相关信息,并每季度更新一次。如遇标的指数临时调整其成份股,则临时调整前述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境外期货或远期,应事先与基金托管人签订业务操作备忘录以及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

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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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不受此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4)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

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督。于估值日

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

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

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监管部门。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不

同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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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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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

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

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

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七)基金财产投资境内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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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

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

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境内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

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

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

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

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

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

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

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

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

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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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

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

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

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

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

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

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外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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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

负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日完成T日估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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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信息提供商提供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

进行估值,如果仍无法取得,则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通

知托管人。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

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1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股

票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公布的估值日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衍生工具等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①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币种的,则以当

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中间价为基准。

②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

16:00报价数据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1-7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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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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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

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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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交易中心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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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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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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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